案件背景
被告人万某与被害人刘某曾为男女朋友,分手后,万某多次通过发送短信息、打电话要求复合,并使用威胁、恐吓的语言,但刘某及其家人未予理会。为迫使刘某与其复合,万某携带汽油到刘某家厨房制造火警,试图通过这种方式让刘某及其家人感到恐慌。2020年2月9日晚,万某在刘某家厨房操作台上浇汽油点火,随后逃离现场。刘某家人发现后将火扑灭并报警。次日晚,万某再次通过短信威胁刘某及其家人
。
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
1.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
在本案中,万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万某为发泄情绪、迫使刘某与其复合,多次通过电话、短信进行威胁、恐吓,并制造火警,主观上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
。
客观方面:万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刘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情节恶劣
。
2. 不构成放火罪的原因
万某虽实施了放火行为,但其目的并非引起火灾,而是通过制造火警让刘某及其家人感到恐慌,且未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因此不构成放火罪
。
裁判结果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万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生效
。
裁判要旨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为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而故意制造火警,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
放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行为人虽实施了放火行为,但目的并非引起火灾,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放火罪
。
总结与建议
万某寻衅滋事案明确了故意制造火警行为的法律定性,强调了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如果您在遇到类似问题时需要帮助,建议及时联系专业法律人士,获取更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