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张某龙与某某公司签订《河北卓奥足球俱乐部球员工作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月度工资为税前人民币23890.52元。
某某公司仅支付了2个月工资,拖欠7个月工资总额为167233.64元。
张某龙为俱乐部取得中乙盐城赛区保级组第一名,但某某公司因欠薪严重,中国足协未通过其2022年中乙联赛参赛资格。
张某龙向某某公司发送律师函主张权利,但未得到回应。
法院认为部分分析
体育仲裁与劳动仲裁的界定
根据《体育法》第九十二条,体育仲裁的受理范围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本案中,张某龙与某某公司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此不属于体育仲裁受理范围。
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张某龙与某某公司的关系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特征,因此,张某龙有权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争议解决途径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龙在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工资支付的法律义务
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某某公司拖欠张某龙工资,法院支持张某龙的诉讼请求,要求某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
案例概述
案件编号:(2023)冀0191民初1552号
当事人:张某龙(原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被告)
诉讼请求:支付拖欠工资167233.64元,支付奖金50000元(后撤回该请求)
裁判结果:某某公司需支付张某龙拖欠工资167233.64元
法律依据:《体育法》第九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