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欠薪】职业足球运动胜诉追回全部拖欠工资

成都席律师 发布于 2024-11-23 阅读(1682)

案件背景

张某龙,一名职业足球运动员,与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了球员工作合同。合同约定了张某龙的月度工资及奖金,但某某公司未能如期支付工资及奖金,导致张某龙提起诉讼。

  • 张某龙与某某公司签订《河北卓奥足球俱乐部球员工作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月度工资为税前人民币23890.52元。

  • 某某公司仅支付了2个月工资,拖欠7个月工资总额为167233.64元。

  • 张某龙为俱乐部取得中乙盐城赛区保级组第一名,但某某公司因欠薪严重,中国足协未通过其2022年中乙联赛参赛资格。

  • 张某龙向某某公司发送律师函主张权利,但未得到回应。

法院认为部分分析

  1. 体育仲裁与劳动仲裁的界定

    • 根据《体育法》第九十二条,体育仲裁的受理范围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本案中,张某龙与某某公司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此不属于体育仲裁受理范围。

  2. 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张某龙与某某公司的关系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特征,因此,张某龙有权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3. 劳动争议解决途径

    •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龙在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4. 工资支付的法律义务

    • 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某某公司拖欠张某龙工资,法院支持张某龙的诉讼请求,要求某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

案例概述

  • 案件编号:(2023)冀0191民初1552号

  • 当事人:张某龙(原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被告)

  • 诉讼请求:支付拖欠工资167233.64元,支付奖金50000元(后撤回该请求)

  • 裁判结果:某某公司需支付张某龙拖欠工资167233.64元

  • 法律依据:《体育法》第九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九条

结论

本案作为《体育法》修订后劳动仲裁不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的典型案例,明确了职业运动员在面临欠薪问题时,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解决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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