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临时纠集犯罪是否构成恶势力

028Law 发布于 2025-02-05 阅读(193)

案件情况

2007年,鞠某智与天津某织物厂签订租赁合同,承包其名下房产用于经营。后因合同纠纷,鞠某智与另一承租人王某峰产生矛盾。2014年,鞠某智在多次催收租金未果后,纠集邢某礼等人通过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的方式逼迫王某峰交纳租金或腾房,造成财产损失。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恶势力犯罪提起公诉,但法院审理后认为,邢某礼等人系临时纠集,不具备恶势力的组织性和危害性要求,最终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及赔偿损失。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1. 恶势力犯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恶势力犯罪需满足以下条件:

  • 组织性: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一定组织架构;

  • 非法性:犯罪动机及目的具有非法性,如“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

  • 危害性: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 本案不构成恶势力的理由

  • 组织性不足:邢某礼等人系临时纠集,成员之间无固定联系,不符合“经常纠集在一起”的组织性要求;

  • 动机合法:犯罪行为系为实现租赁合同权益,而非“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 危害性有限:犯罪行为针对特定区域(涉案房产一二层)及特定对象(王某峰),未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广泛破坏。

3. 罪名的认定

  • 寻衅滋事罪:适用于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的行为;

  • 故意毁坏财物罪:适用于针对特定财物的毁坏行为。
    本案中,邢某礼等人的行为虽不构成恶势力,但其通过非法手段实现民事权益,已触犯刑法,应依法惩处。


焦点分析

1. 临时纠集与恶势力的区别

恶势力要求成员具有固定性组织性,而临时纠集的犯罪团伙缺乏长期稳定的组织架构,成员之间多为临时合作关系,不符合恶势力的本质特征。

2. 犯罪动机的合法性判断

恶势力犯罪的动机需具有非法性,如“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本案中,邢某礼等人的行为系为实现租赁合同权益,虽手段非法,但动机本身不具有非法性。

3. 危害性的认定标准

恶势力犯罪的危害性需达到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程度。本案犯罪行为局限于特定区域及对象,未对社会秩序造成广泛破坏,故不构成恶势力。


律师建议

若您或家人因类似纠纷面临刑事指控,建议:

  1. 明确行为性质:区分临时纠集与恶势力犯罪,避免被错误定性;

  2. 关注犯罪动机:动机的合法性可能影响罪名认定,需结合案件事实充分论证;

  3. 评估危害程度: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是认定恶势力的关键因素之一;

  4. 及时委托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可帮助分析案件细节,制定有效辩护策略。


结语

邢某礼、鞠某智案的裁判明确了临时纠集犯罪与恶势力的界限,对类似案件的定性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如果您因合同纠纷或其他民事争议面临刑事风险,建议尽快联系**[律师姓名]律师团队**,我们将结合案件事实与司法实践,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支持,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


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 一审: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4刑初2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刑终4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标签:  成都律师会见 律师会见 首次会见 寻衅滋事罪 律师咨询 成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