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兴职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然而,这些看似自由的职业背后,隐藏着复杂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本文成都席律师将通过分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6300号民事判决书,探讨外卖骑手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为寻求法律帮助的潜在劳动纠纷客户提供深入的解析。
案件概述: 何某,一名外卖骑手,与商务公司签订了《项目转包协议》与《承揽合作协议》,在E外卖平台提供配送服务。何某的日常管理包括排班、考勤等,均通过钉钉软件、微信群进行。他的工资薪酬按接单数量计算,并通过平台发放。何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何某与商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焦点: 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何某与商务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关注了何某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工作数量及休息休假等方面的决定权,以及何某的经济从属性。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何某与商务公司之间没有订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何某的工作时间和过程较为灵活,且何某自行承担派送过程中的风险。然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指出,何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并无实质的自主决定权,且其主要生活来源依赖于商务公司支付的工资报酬,因此双方具有经济从属性。
法律法规与法院判例: 本案中,法院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进行了判决。这些法律法规为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案件分析: 本案是界定共享平台从业者与共享平台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典型案例。法官后语指出,尽管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试图通过新组织形态面纱掩盖真实的法律关系,但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本质并未改变。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应秉持利益平衡的司法理念,坚持“事实第一原则”,并细化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从属性的外部标志。
总结: 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下的劳动关系认定,是一个复杂且不断发展的法律问题。本案的判决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强调了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应综合考虑多种指示性因素,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协议约定。对于正在寻求法律帮助的潜在客户,理解这些法律关系和裁判原则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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