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的犯罪类型之一,它不仅严重扰乱司法秩序,还可能对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本文将以高某虚假诉讼案为例,深入分析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以及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虚假诉讼罪的法律边界。
案件概述:高某的虚假诉讼行为
高某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多次以个人名义向严某红借款,并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浙江某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作为借款担保人。借款到期后,高某无力偿还债务,严某红向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高某和某建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3年7月,法院判决高某限期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某建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然而,高某为逃避清偿责任,于2014年年底至2015年年初,指使倪某、陈某等人收集江某、沈某等10人的身份信息,虚构其为某建材公司员工,并通过伪造工资表等方式,捏造公司对上述10人的虚假欠薪800,082元。同时,高某还伪造了某建材公司员工倪某、李某松等12人的工资表,上调其工资数额,形成虚假欠薪414,150元
。
随后,高某以上述虚假欠薪事实为依据,指使倪某等人以22人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建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出具民事调解书。倪某等人据此申请强制执行某建材公司的财产
。
最终,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高某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准许其撤回上诉
。
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
虚假诉讼罪是指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假诉讼罪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捏造事实:行为人必须以“无中生有”的方式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纠纷
。
提起民事诉讼:行为人将捏造的事实作为起诉依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妨害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人的虚假诉讼行为必须对司法秩序造成妨害,或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
。
在高某案中,高某通过伪造工资表、虚构员工身份等方式,捏造了某建材公司与22人的虚假欠薪关系,并以此提起民事诉讼,试图通过法院调解书执行公司财产,逃避债务清偿责任。其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分
本案的复杂性在于涉及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诉讼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
:
必要共同诉讼:
定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
特点:必要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诉讼行为具有不可分性
。
常见情形:如挂靠关系、个体工商户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个人合伙、企业分立等
。
普通共同诉讼:
定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同意的共同诉讼
。
特点: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享有独立的诉权,诉讼行为具有可分性
。
在高某案中,22名原告中,12人确系某建材公司员工,享有劳动报酬追索权,属于普通共同诉讼;而另外10人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高某捏造其工资表,属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
。法院最终认定,高某对10人的虚假诉讼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而对12人的部分篡改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
虚假诉讼罪的法律后果
虚假诉讼罪的法律后果较为严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在高某案中,高某因虚假诉讼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对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潜在威胁
。
如何防范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还可能对普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了解如何防范虚假诉讼至关重要:
增强法律意识: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保持警惕,注意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
严格审查证据: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尤其是对涉及多人的共同诉讼
。
及时报警:如果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
诚信诉讼:诉讼参与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避免虚假陈述或伪造证据
。
总结
高某虚假诉讼案为我们敲响了警钟。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司法秩序,还可能对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通过本案,我们看到了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以及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希望大家能够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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