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通过案例解析虚假诉讼的“情节严重”的认定

成都席律师 发布于 2025-01-23 阅读(147)
虚假诉讼罪是指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文将通过陈某甲、郑某甲的案例,深入探讨虚假诉讼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规则,以及法院的裁判逻辑。

一、案件概述:陈某甲、郑某甲的虚假诉讼行为

2012年,陈某甲、郑某乙(另案处理)夫妇为上海宁某物资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借款。为避免后续因承担担保责任处置共有房产,陈某甲虚构了郑某甲向上海宁某物资有限公司出借资金20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2013年,陈某甲、郑某乙将房产出售给冯某波、朱某夫妇,但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房产被法院查封,无法过户。
2019年,陈某甲见房价上涨有利可图,指使郑某甲以200万元虚假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基于虚假证据作出判决,判令上海宁某物资有限公司归还郑某甲借款本金200万元及逾期利息,并赋予郑某甲对房产的优先受偿权。案件生效后,郑某甲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拍卖房产的公告。冯某波发现后提出执行异议,但被驳回。2020年,冯某波向公安机关报案,郑某甲投案自首。2021年,郑某甲受陈某甲指使将虚假债权转让给他人,导致法院变更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二、案件细节:从虚假诉讼到司法认定

  1. 虚假债权的制造
    • 2012年,陈某甲虚构了郑某甲向上海宁某物资有限公司出借资金20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
  2. 房产出售与查封
    • 2013年,陈某甲、郑某乙将房产出售给冯某波、朱某夫妇,但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房产被法院查封,无法过户。
  3. 虚假诉讼提起
    • 2019年,陈某甲指使郑某甲以200万元虚假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基于虚假证据作出判决,判令上海宁某物资有限公司归还郑某甲借款本金200万元及逾期利息,并赋予郑某甲对房产的优先受偿权。
  4. 强制执行与异议
    • 案件生效后,郑某甲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拍卖房产的公告。冯某波发现后提出执行异议,但被驳回。2020年,冯某波向公安机关报案,郑某甲投案自首。
  5. 虚假债权转让
    • 2021年,郑某甲受陈某甲指使将虚假债权转让给他人,导致法院变更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6. 案件进展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3)沪0113刑初28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某甲、郑某甲犯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三、法院的裁判逻辑

(一)虚假诉讼罪的认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陈某甲、郑某甲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且情节严重。具体理由如下:
  1. 虚假诉讼行为
    • 陈某甲、郑某甲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二人制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致使利害关系人多次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表示异议。
  2. 情节严重的认定
    • 虽然涉案房产尚未被拍卖,二人亦未实际获利,但综合全案事实,二人在被司法机关发现后仍通过转移债权等方式继续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3. 共同犯罪的处理
    • 郑某甲参与制造虚假债权、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转移虚假债权等全部活动,虽系受陈某甲指使,但所起作用重要,故不宜对二人区分主从犯,量刑时可酌情考量区分。
  4. 量刑情节
    • 陈某甲有坦白情节,郑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

(二)裁判要旨

  1. 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
    •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多次启动民事诉讼、执行等程序,造成他人强烈质疑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特别是在被司法机关发现后仍通过转移债权等方式继续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中的“情节严重”。
  2. 共同犯罪的处理
    • 对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人,应区分犯罪动机、主观恶性、地位作用、悔罪态度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判处与罪行相适应的刑罚,确保罪责刑均衡。

四、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具体情形包括:
  •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的规定,虚假诉讼罪中的“情节严重”包括:
  • 多次实施虚假诉讼行为;
  • 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 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 造成他人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陈某甲、郑某甲的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且情节严重。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五、如何避免虚假诉讼罪的法律风险

为了避免虚假诉讼罪的法律风险,个人和企业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 明确行为动机:在涉及经济利益的行为中,明确自己的行为动机是否合法。
  2. 避免伪造证据:在民事诉讼中,避免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行为,确保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
  3. 合理行使诉讼权利:在应诉过程中,合理行使诉讼权利,避免捏造事实或虚假陈述。
  4. 及时咨询法律意见:在涉及复杂经济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意见,避免因无知而卷入犯罪。

六、结语

通过陈某甲、郑某甲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于虚假诉讼罪的认定不仅关注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还注重其行为是否具有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在涉及民事诉讼的活动中,行为人应清楚认识到这种行为的违法性,避免因不当手段而触犯法律。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联系专业律师,获取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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