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销售人员的行为边界和法律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本文将通过顾某某的案例,深入探讨公司销售人员以欺诈方式越权收取客户货款并非法占有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法院的裁判逻辑。
一、案件概述:顾某某的职务侵占行为
被告人顾某某在担任上海某科技公司钢材销售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销售业务的职务便利,将其个人账户收取的某科技公司四批钢材交易货款825232.60元非法侵吞后挥霍一空,至案发仍无法归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1)沪0113刑初1539号刑事判决,认定顾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责令顾某某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件细节:从销售经理到犯罪的全过程
顾某某作为上海某科技公司的钢材销售经理,负责与客户洽谈交易并收取货款。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顾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个人账户收取了四批钢材交易货款共计825232.60元。顾某某在收取货款后,未将货款交付公司,而是非法侵吞并挥霍一空,至案发时仍无法归还。
三、法院的裁判逻辑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顾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但构成职务侵占罪。具体理由如下:
诈骗罪的排除:
公诉机关以顾某某在担任某科技公司销售经理期间,擅自以不开发票优惠,骗取客户在收货后将货款支付至其个人账户为由,认定其骗取某科技公司货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无论被害单位系客户一方还是某科技公司,顾某某的行为均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客户一方,其在收取货物后支付货款,对支付货款的用途、数额均不存在错误认识,且已银货两讫,并未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对于某科技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吴某的陈述与证人王某、蒋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某科技公司知晓并同意涉案业务,顾某某事前并未对某科技公司实施欺诈行为,其隐瞒已自行收取货款事实系发生在某科技公司已发货、客户一方已付款之后,此时某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已经发生。故顾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公诉机关以顾某某没有收取货款的职权为由,否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顾某某是否具有收取货款的职权系某科技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不能据此否定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货款的事实。
顾某某的供述与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涉案客户系顾某某个人发展而来,由其代表公司与客户一方洽谈交易。顾某某在代表某科技公司与客户交易过程中,将客户支付至其个人账户的货款侵吞,非其负责涉案销售业务不能实现,故显然利用了其作为公司销售经理的职务之便。
综上,顾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顾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应定职务侵占罪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四、裁判要旨:销售人员越权收取货款的定性
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超越职权范围,以欺诈方式从客户处收取货款并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五、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如何避免职务侵占罪的法律风险
为了避免职务侵占罪的法律风险,企业和个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了解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止员工参与非法活动,特别是在财务和物资管理方面。
严格审查合作方:对于广告推广等业务,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不涉及非法内容。
及时报告违法行为: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结语
通过顾某某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于职务侵占罪的打击是严厉的。对于个人而言,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是预防此类犯罪的关键。对于企业和单位而言,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的法律教育,是防止此类犯罪的重要手段。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联系专业律师,获取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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