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将个人银行卡提供给单位使用后,通过挂失方式取走卡内资金行为的定性

成都席律师 发布于 2025-01-18 阅读(170)
在金融领域,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和打击对于维护公司财产安全和市场秩序至关重要。本文将通过关某某、赵某的案例,深入探讨将个人银行卡提供给单位使用后,通过挂失方式取走卡内资金行为的定性,以及法院的裁判逻辑。
一、案件概述:关某某、赵某的职务侵占行为
被告人关某某和赵某系北京某某公司员工,关某某负责公司后勤部采购事宜,赵某负责公司财务等事宜。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某让关某某以个人名义办理银行卡交由公司使用。关某某于2018年10月24日以个人名义分别办理中信银行银行卡、广发银行银行卡各1张,并将银行卡及相应网银、绑定手机卡均交至黄某某处,黄某某将银行卡等放于公司保险柜中。2019年2月,关某某找到赵某,提出其欲取走上述两张卡内钱款,后二人又多次协商,由关某某负责取卡里的钱款,赵某负责观察黄某某的举动,事成后二人按照一人一半的比例分赃,赵某告知了关某某关于涉案银行卡每月出入账时间的特点。
2019年2月28日,关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中信银行某支行以及广发银行北京某支行柜台,谎称银行卡丢失,挂失银行卡后补办了新卡。关某某后前往天津市并通过ATM机从卡内取走部分现金,之后前往澳门。关某某在此期间与被告人赵某保持电话联系,并从赵某处得知公司已报警。关某某后将两张卡内钱款相继取出、消费,金额共计人民币6309656.62元。民警于2019年3月2日将赵某抓获归案,于2019年4月25日将关某某抓获归案。民警在抓获关某某时从其处起获了其用赃款购买的手表1块、金链子1条、金扣子1个,赵某于案发后缴纳赔偿款人民币25万元,上述款物均已由北京某公司领走。
二、案件细节:从提供银行卡到挂失取款的全过程
  1. 提供银行卡
    • 关某某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某的要求,以个人名义办理了中信银行银行卡和广发银行银行卡各1张,并将银行卡及相应网银、绑定手机卡均交至黄某某处,黄某某将银行卡等放于公司保险柜中。
  2. 协商取款
    • 2019年2月,关某某找到赵某,提出其欲取走上述两张卡内钱款,后二人又多次协商,由关某某负责取卡里的钱款,赵某负责观察黄某某的举动,事成后二人按照一人一半的比例分赃,赵某告知了关某某关于涉案银行卡每月出入账时间的特点。
  3. 挂失取款
    • 2019年2月28日,关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中信银行某支行以及广发银行北京某支行柜台,谎称银行卡丢失,挂失银行卡后补办了新卡。关某某后前往天津市并通过ATM机从卡内取走部分现金,之后前往澳门。关某某在此期间与被告人赵某保持电话联系,并从赵某处得知公司已报警。关某某后将两张卡内钱款相继取出、消费,金额共计人民币6309656.62元。
三、法院的裁判逻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19)京0105刑初2176号刑事判决,认定关某某、赵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关某某有期徒刑八年,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责令关某某退赔北京某某公司人民币6059656.62元(含从关某某处起获并发还给被害单位的手表、金链子、金扣子之价值)。宣判后,被告人关某某、赵某均未提出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诉刑抗[2020]4号刑事抗诉书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经审查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京03刑终343号刑事裁定,准许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撤回抗诉。
四、裁判要旨:银行卡挂失取款行为的定性
  1. 被害人认定
    • 在案证据能够认定北京某某公司借用关某某名下的银行卡用于公司经营,卡内存款为北京某某公司所有,本案被害人系北京某某公司。故对被告人关某某的辩护人所提涉案钱款应认定为黄某某个人所有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 被告人关某某对公司存入卡内的钱款通过挂失、补卡等手段据为己有,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关某某接受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某的委托,提供自己银行卡给单位使用的行为,与关某某本身在公司所做的采购、后勤工作行为无关。黄某某要求关某某办卡供公司使用,是基于对关某某会为了公司利益不会做出挂失银行卡等操作行为的信任,在此情况下,公司相当于赋予了关某某为公司利益诚信管理其名下银行卡、保管卡内钱款的职权,故可以认定关某某基于公司要求将卡交付公司使用的行为属于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关某某通过挂失、补办银行卡从而将卡内钱款取出或消费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应该以职务侵占罪对其判处刑罚。
  3. 诈骗罪的排除
    •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赵某构成诈骗罪,系因被告人的行为使得银行被骗,最终导致被害单位的钱款遭受损失。法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在为公司办卡之初并没有非法占有公司钱款的故意,其系在行使对银行卡支配权的过程中逐渐产生犯意,最终实施了犯罪行为。关某某的挂失、补卡等行为没有使作为存款债务人的银行或其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被告人关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于公诉机关关于本案构成诈骗罪的指控,法院不予支持。
  4. 共犯认定
    • 被告人赵某与关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关某某在挂失、补卡之前与赵某多次协商,内容涉及二人的分工、事成之后钱款的分配比例等。赵某亦确系根据其工作掌握的信息告知了关某某涉案银行卡出入账时间的特点,虽然关某某在庭审中称其能通过其他方式查询银行卡内钱款,但不能否认赵某提供信息能够对关某某选择作案时间等起到实质性的帮助。赵某在关某某并未取出卡内大部分钱款的情况下,在与关某某的打电话过程中通报了公司领导报警的关键信息,增强了关某某尽快从卡内取走大额钱款的犯意,造成了公司钱款的巨大损失。综上,被告人赵某在关某某的犯罪过程中发挥了辅助作用,能够认定其构成关某某职务侵占的共犯,可以认定其系从犯。
五、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如何避免职务侵占罪的法律风险
为了避免职务侵占罪的法律风险,企业和个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了解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2.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止员工参与非法活动,特别是在财务和物资管理方面。
  3. 严格审查合作方:对于广告推广等业务,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不涉及非法内容。
  4. 及时报告违法行为: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结语
通过关某某、赵某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于职务侵占罪的打击是严厉的。对于个人而言,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是预防此类犯罪的关键。对于企业和单位而言,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的法律教育,是防止此类犯罪的重要手段。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联系专业律师,获取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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