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业体育领域,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争议屡见不鲜。最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某某与广州某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某丙公司支付黄某某2020年及2021年的绩效工资共计2200000元(税前)。
案件背景
黄某某,一名职业足球运动员,与某丙公司签订了《广州富力足球俱乐部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黄某某每月工资为税前人民币15万元,若黄某某当赛季代表某丙公司一线队在中超联赛中出场时间达到50%及以上,则某丙公司需在当赛季结束后一次性支付黄某某绩效工资税前人民币110万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某丙公司支付黄某某2021年9月至12月的工资60万元(税前),但驳回了黄某某关于绩效工资220万元和肖像权使用费240万元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黄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绩效工资,且肖像权使用费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审理范畴。
二审上诉
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某丙公司支付绩效工资220万元及肖像权使用费240万元,并要求某丁公司对某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查明
二审法院查明,黄某某在2020年及2021年中超联赛中的出场时间均达到50%以上,符合合同约定的绩效工资支付条件。此外,二审法院确认某丙公司与某丁公司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某丙公司应向黄某某支付2020年及2021年的绩效工资共计220万元。关于肖像权使用费,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为该费用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审理范畴。同时,二审法院驳回了黄某某要求某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 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某丙公司支付黄某某2021年9月至12月的工资60万元。
-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
- 某丙公司支付黄某某2020年及2021年的绩效工资共计220万元。
- 驳回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结论与影响
此案判决强调了在职业体育领域,合同约定的绩效工资支付条件的重要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及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以确保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此案也提醒俱乐部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各项条款,合理设定绩效工资的支付条件,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留充分的证据,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随着职业体育的发展,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纠纷日益增多。特别是新的体育法实施后,越来越多的职业体育运动员的劳动薪酬纠纷不再属于体育仲裁管辖范围。我们可能会看到更多的运动员讨薪案件,如果你作为运动员也有这方面的需求,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