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1年7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祥酒后、无证驾驶苏MDTXXX小型客车,在江苏省靖江市遇执勤民警查酒驾。为逃避检查,朱某祥绕道逃离现场,后被警车和反光锥桶设置的障碍截停。朱某祥拒不配合检查,倒车欲逃离时,民警吴某某和辅警徐某某试图控制车辆,朱某祥强行驾车从狭窄空隙处加速逃离,致吴某某、徐某某被拖拽后撞击警车尾部,造成吴某某多根肋骨骨折、左肘及左小腿受伤,徐某某头顶肿胀、右肘擦伤
。
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
1. 袭警罪加重犯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本案中:
行为方式:朱某祥在狭小空间内驾车拖拽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其行为与驾驶机动车撞击具有相当性
。
危害程度:朱某祥的行为严重危及警察的人身安全,并造成轻伤后果
。
主观故意:朱某祥明知其行为会危及警察人身安全,仍强行驾车逃离,表明其主观上具有袭击人民警察的故意
。
因此,朱某祥的行为符合袭警罪加重犯的构成要件,应适用加重处罚条款
。
2. 数罪并罚
朱某祥在实施袭警行为的同时,还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1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其实施数罪并罚
。
裁判结果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祥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要旨
袭警罪加重犯的认定:在狭小空间内驾车拖拽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
。
数罪并罚:行为人同时构成袭警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
从重处罚情节:朱某祥曾因盗窃、危险驾驶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
。
从宽处理:朱某祥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
总结与建议
朱某祥案明确了在狭小空间内驾车拖拽警察行为的法律定性,强调了袭警罪加重犯的认定标准和数罪并罚的适用。如果您在遇到类似问题时需要帮助,建议及时联系专业法律人士,获取更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