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袭警案中驾驶机动车逃避抓捕的行为认定

028Law 发布于 2025-02-03 阅读(214)

案件背景

2022年4月6日,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沙拉镇护林员在巡逻时发现被告人周某某在其自家房屋后果树地烧杂草。护林员要求周某某到林业站接受教育并书写保证书,但周某某拒不配合。随后,护林员报警,沙拉派出所民警马某某带领辅警齐某某、韩某某来到现场,口头传唤周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周某某不仅拒绝配合,还驾驶机动车冲撞辅警韩某某和民警马某某,随后驾车逃离现场

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

1. 袭警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周某某驾驶机动车冲撞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其行为严重危及了民警的人身安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驾驶机动车撞击,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形,构成袭警罪

2. 主观故意的认定

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周某某没有袭击警察的故意,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袭警罪。但法院认为,周某某具有逃避治安管理的动机,其驾驶机动车冲撞民警的行为,表明其对是否危及治安管理秩序及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持希望及放任的态度,主观上具有袭击人民警察的故意

3. 执法记录仪证据的认定

周某某及其辩护人还提出办案单位伪造执法记录录像,制造假现场的辩护意见。但法院查明,执法记录仪录制的内容是出警的人民警察现场录制的,能够真实反映案发时的情况,并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不存在伪造现场的情形

裁判结果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袭警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1. 暴力袭击的认定:驾驶机动车撞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构成袭警罪
  2. 主观故意的判断:行为人逃避抓捕的行为不能否认其对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侵害,主观上具有袭击人民警察的故意
  3. 执法记录仪证据的采信:执法记录仪录制的内容是案发时真实情况的反映,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总结与建议

周某某案明确了驾驶机动车逃避抓捕行为的法律定性,强调了袭警罪中主观故意的认定以及执法记录仪证据的采信标准。如果您在遇到类似问题时需要帮助,建议及时联系专业法律人士,获取更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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