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认定

成都席律师 发布于 2025-01-24 阅读(236)
虚假诉讼罪作为一种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一直是司法打击的重点。在柯某某等虚假诉讼案中,法院对“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进行了明确的认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案件背景:柯某某等人的虚假诉讼行为

柯某某为套取政府补偿资金,与刘某某、汪某某恶意串通,伪造欠条并提起虚假诉讼,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调解书。通过虚假诉讼,柯某某将政府补偿资金非法转移,严重干扰了正常司法活动,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假诉讼罪中的“情节严重”包括以下情形:
  1. 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 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开庭审理、作出裁判文书或制作财产分配方案。
    • 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干扰司法秩序。
  2. 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 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错误裁判文书,严重损害司法权威。
    • 导致他人因不执行虚假诉讼判决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受到刑事追究。
在柯某某案中,法院认定其行为“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 柯某某通过伪造欠条、虚假诉讼,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调解书,并据此执行政府补偿资金。
  • 其行为导致其他债权人(如彭某某)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最终导致彭某某因债务无法偿还而自缢身亡。

裁判理由与要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柯某某等人的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正常司法活动,还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后果,如债权人自缢身亡,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此外,柯某某等人通过虚假诉讼非法转移财产,致使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受损,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总结与建议

虚假诉讼罪中的“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是认定“情节严重”的重要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虚假诉讼行为对司法秩序的干扰程度以及对司法权威的损害程度。柯某某案提醒我们,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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