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虚假诉讼犯罪案件中,如何正确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将以张某光、张某荣虚假诉讼案为例,结合相关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深入探讨“从旧兼从轻”原则在虚假诉讼罪中的适用。
案件背景:张某光、张某荣虚假诉讼案
被告人张某光系浙江某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公司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农行临海支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为避免公司厂房被拍卖抵债,张某光伪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指使张某荣以承包人名义提起虚假诉讼,要求阀门公司支付工程款487万元。法院基于虚假诉讼作出民事调解书,张某荣据此获得执行款60.468万元。
最终,张某光和张某荣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和一年,并处罚金。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在刑法修正案实施前的行为,适用旧法;但如果新法的处罚较轻,则适用新法。这一原则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
在张某光、张某荣案中,法院认为,虽然二人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虚假诉讼罪的法定刑相对较轻,因此适用新法中的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虚假诉讼罪的法律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如下:
定罪标准:虚假诉讼行为需“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例如导致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开庭审理或作出裁判文书。
情节严重:包括造成他人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非法占有他人财产10万元以上、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100万元以上等情形。
法律适用:在新旧法冲突时,应比较不同罪名的法定刑,而非具体宣告刑。如果新法规定的法定刑较轻,则适用新法。
裁判理由与要点
在张某光、张某荣案中,法院认定二人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理由如下:
法定刑比较:虚假诉讼罪的法定刑相对较轻,因此适用新法中的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共同犯罪认定:张某荣虽参与虚假诉讼,但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
量刑考量:张某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张某荣被抓获归案后亦如实供述,二人均退出违法所得,法院据此从轻处罚。
总结与建议
“从旧兼从轻”原则在虚假诉讼罪中的适用,体现了刑法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和对司法公正的追求。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该原则需要综合考虑行为发生时间、新旧法的法定刑差异以及案件具体情节。如果您在遇到类似问题时需要帮助,建议及时联系专业法律人士,获取更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