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如何准确计算犯罪数额是一个关键问题,尤其是涉及案发前追回的款项。本文将通过陈某元的案例,深入探讨案发前追回数额是否应从合同诈骗犯罪数额中扣减,以及法院的裁判逻辑。
一、案件概述:陈某元的合同诈骗行为
2016年5月,被告人陈某元在未与某国际广场签订任何工程承包合同的情况下,以转包某国际广场部分楼段土建清包工程为由,与唐某国签订土建清包意向协议书,约定将某国际广场部分高楼交给唐某国清包,唐某国需支付信誉履约金10万元。唐某国及其合伙人实际支付9万元,其中唐某国出资2万元。因工程始终未能开工,唐某国要求陈某元退还信誉履约金。同年9月17日,陈某元退还唐某国2万元及1万元“利息”。12月14日,其他合伙人发现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陈某元退还剩余款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二、案件细节:从签订协议到退款
签订协议:
退款行为:
案发后退款:
三、法院的裁判逻辑
(一)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6)湘1102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某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具体理由如下:
犯罪数额的认定:
案发前退款的扣减:
最终犯罪数额:
(二)裁判要旨
犯罪数额的计算:
“利息”形式退款的处理:
四、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情形包括: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院认为,陈某元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案发前退还的款项应从犯罪数额中扣减。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五、如何避免合同诈骗罪的法律风险
为了避免合同诈骗罪的法律风险,企业和个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明确行为动机:在涉及经济利益的行为中,明确自己的行为动机是否合法。
避免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避免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合理履行合同:如果涉及合同履行,确保自己具有实际履行能力,避免采取欺骗手段。
及时咨询法律意见:在涉及复杂经济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意见,避免因无知而卷入犯罪。
六、结语
通过陈某元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不仅关注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还注重其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涉及合同诈骗的活动中,行为人应清楚认识到这种行为的违法性,避免因不当手段而触犯法律。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联系专业律师,获取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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