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案发前追回数额应从合同诈骗犯罪数额中扣减

成都席律师 发布于 2025-01-22 阅读(194)
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如何准确计算犯罪数额是一个关键问题,尤其是涉及案发前追回的款项。本文将通过陈某元的案例,深入探讨案发前追回数额是否应从合同诈骗犯罪数额中扣减,以及法院的裁判逻辑。

一、案件概述:陈某元的合同诈骗行为

2016年5月,被告人陈某元在未与某国际广场签订任何工程承包合同的情况下,以转包某国际广场部分楼段土建清包工程为由,与唐某国签订土建清包意向协议书,约定将某国际广场部分高楼交给唐某国清包,唐某国需支付信誉履约金10万元。唐某国及其合伙人实际支付9万元,其中唐某国出资2万元。因工程始终未能开工,唐某国要求陈某元退还信誉履约金。同年9月17日,陈某元退还唐某国2万元及1万元“利息”。12月14日,其他合伙人发现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陈某元退还剩余款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二、案件细节:从签订协议到退款

  1. 签订协议
    • 2016年5月,陈某元在未与某国际广场签订任何工程承包合同的情况下,与唐某国签订土建清包意向协议书,约定唐某国支付信誉履约金10万元。唐某国及其合伙人实际支付9万元。
  2. 退款行为
    • 2016年9月17日,陈某元退还唐某国2万元及1万元“利息”。12月14日,其他合伙人发现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
  3. 案发后退款
    • 案发后,陈某元退还剩余款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三、法院的裁判逻辑

(一)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6)湘1102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某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具体理由如下:
  1. 犯罪数额的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提出,“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这一答复有利于鼓励被告人在案发前积极退赃,及时为被害人挽回损失。
  2. 案发前退款的扣减
    • 陈某元在案发前退还唐某国的款项,其中2万元应从犯罪数额中扣减。陈某元以“利息”形式自愿多退还唐某国1万元,未减少其他被害人的损失,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减。
  3. 最终犯罪数额
    • 经计算,陈某元的犯罪数额为7万元(9万元 - 2万元)。

(二)裁判要旨

  1. 犯罪数额的计算
    • 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应把案发前已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
  2. “利息”形式退款的处理
    • 在存在多名被害人的情形下,被告人在案发前以“利息”形式自愿多退还部分被害人的款项,未减少其他被害人的损失,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减。

四、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情形包括:
  •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院认为,陈某元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案发前退还的款项应从犯罪数额中扣减。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五、如何避免合同诈骗罪的法律风险

为了避免合同诈骗罪的法律风险,企业和个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 明确行为动机:在涉及经济利益的行为中,明确自己的行为动机是否合法。
  2. 避免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避免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3. 合理履行合同:如果涉及合同履行,确保自己具有实际履行能力,避免采取欺骗手段。
  4. 及时咨询法律意见:在涉及复杂经济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意见,避免因无知而卷入犯罪。

六、结语

通过陈某元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不仅关注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还注重其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涉及合同诈骗的活动中,行为人应清楚认识到这种行为的违法性,避免因不当手段而触犯法律。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联系专业律师,获取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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