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常常模糊不清。本文将通过许某昕、荣某公司的案例,深入探讨商业承兑汇票涉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以及法院的裁判逻辑。
一、案件概述:许某昕的合同诈骗行为
荣某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被告人许某昕系公司实际控制人。2021年2月,许某昕在荣某公司和自己严重负债、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其在某公司有渠道可用低贴现率贴现商票和银票,与多家公司或公司相关人员签订承兑汇票贴现协议,或者出具在一定期限内付清票款承诺书,取得持有票据的公司或公司相关人员的信任。许某昕以较低贴现率或零贴现率通过背书转让获取对方商票或银票共计19张,票面金额为1659万余元,再以高贴现率将获取的19张汇票背书转让给多家公司,套取现金用于支付部分票款以及归还荣某公司债务或其个人债务。至案发,许某昕已支付票款587.941万元,出售房产所得款冲抵票款109.5万元,用其他汇票冲抵票款130万元,尚有832万余元无能力履行,给各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二、案件细节:从虚构贴现渠道到套取现金
虚构贴现渠道:
获取票据:
套取现金:
案件进展:
三、法院的裁判逻辑
(一)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许某昕及荣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具体理由如下:
非法占有目的:
客观行为:
犯罪既遂:
(二)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分
民事欺诈:
合同诈骗罪:
四、裁判要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非法占有目的:
客观行为:
五、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情形包括: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院认为,许某昕及荣某公司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客观方面也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系典型的合同诈骗罪方式。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六、如何避免合同诈骗罪的法律风险
为了避免合同诈骗罪的法律风险,企业和个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明确行为动机:在涉及经济利益的行为中,明确自己的行为动机是否合法。
避免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避免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合理履行合同:如果涉及合同履行,确保自己具有实际履行能力,避免采取欺骗手段。
及时咨询法律意见:在涉及复杂经济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意见,避免因无知而卷入犯罪。
七、结语
通过许某昕、荣某公司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不仅关注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还注重其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涉及商业承兑汇票的活动中,行为人应清楚认识到这种行为的违法性,避免因不当手段而触犯法律。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联系专业律师,获取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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