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利用信息网络敲诈勒索犯罪与利用网络维权的界限

成都席律师 发布于 2025-01-20 阅读(193)
在信息网络时代,利用网络进行维权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手段。然而,当这种行为越过法律边界时,就可能构成犯罪。本文将通过周某宝的案例,深入探讨利用信息网络敲诈勒索犯罪与利用网络维权的界限,以及法院的裁判逻辑。

一、案件概述:网络维权还是敲诈勒索?

2011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宝多次利用信息网络平台,以景区存在欺诈行为为由,向多个政府部门投诉举报,并威胁在网站论坛发帖曝光,迫使景区负责人支付钱财。具体行为如下:
  1. 广西某景区寺庙
    • 周某宝在景区寺庙后,以存在假和尚欺骗游客为由,在多个网站论坛发帖,并向政府部门投诉举报施压。随后,周某宝以帮助正面宣传、消除影响为名,向景区负责人索要4万元。景区迫于舆论压力支付了该笔款项。
  2. 浙江嘉兴某景区道观
    • 周某宝以存在假道士欺骗游客为由,向政府部门投诉举报施压,并威胁发帖曝光,向景区负责人索要6.8万元。景区迫于舆论压力支付了该笔款项。
  3. 江苏某景区寺庙
    • 周某宝以存在假和尚欺骗游客为由,向政府部门投诉举报,并威胁发帖曝光,向景区负责人索要8万元。此次因景区负责人报案,周某宝未得逞。

二、案件细节:从投诉举报到索要钱财

  1. 投诉举报
    • 周某宝在多个景区发现所谓“欺诈行为”后,通过网络平台发帖曝光,并向多个政府部门投诉举报,制造舆论压力。
  2. 索要钱财
    • 周某宝以帮助景区正面宣传、消除影响为名,向景区负责人索要钱财。景区负责人迫于舆论压力,支付了周某宝索要的款项。
  3. 未遂行为
    • 在江苏某景区寺庙,周某宝同样以威胁发帖曝光的方式索要8万元,但因景区负责人报案,周某宝未得逞。

三、法院的裁判逻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4)昆刑二初字第042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某宝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一审宣判后,周某宝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苏中刑二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周某宝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具体理由如下:
  1. 非法占有目的
    • 周某宝的行为超出了民事维权的范围。其多次针对类似主体,以类似手法索要或收取明显超过其消费金额的钱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 利用网络制造舆论压力
    • 周某宝通过在互联网上编制并发布或威胁发布负面信息,对景区造成网络舆论压力,迫使景区负责人支付钱财。这种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3. 犯罪未遂
    • 周某宝在江苏某景区寺庙的索要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二)网络维权与敲诈勒索的界限

  1. 正当权利的行使
    • 行为人是否有正当的权利,即索取财物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周某宝虽有投诉举报的权利,但其索要的钱款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不具有正当性。
  2. 行使权利的范围
    • 行为人是否在正当权利的范围内行使。周某宝的行为超出了合理的维权范围,具有明显的敲诈性质。
  3. 手段的必要性和相当性
    • 行使权利的手段是否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周某宝通过威胁发帖曝光的方式迫使景区支付钱财,手段具有胁迫性,不符合正当维权的要求。

四、裁判要旨:网络维权的法律边界

  1.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
    •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实质上仍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信息网络平台对他人实施威胁、要挟,被害人基于恐惧或压力而被迫交付财物。这种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2. 网络维权与敲诈勒索的区分
    • 正确区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罪与利用网络维权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认定时,需综合考虑行为人是否有正当权利、是否在正当权利范围内行使,以及行使权利的手段是否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

五、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周某宝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且系多次犯罪,数额巨大。周某宝在部分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六、如何避免敲诈勒索罪的法律风险

为了避免敲诈勒索罪的法律风险,个人和企业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 明确行为动机:在涉及经济利益的行为中,明确自己的行为动机是否合法。
  2. 避免威胁或恐吓:在经济活动中,避免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他人交付财物。
  3. 合理行使权利:如果涉及投诉或维权,确保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避免过度索要。
  4. 及时咨询法律意见:在涉及复杂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意见,避免因无知而卷入犯罪。

七、结语

通过周某宝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于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不仅关注行为人的索财行为,更注重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维权时,行为人应确保自己的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避免因不当手段而触犯法律。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联系专业律师,获取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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