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网络时代,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日益增多。本文将通过陈某的案例,深入探讨以网络删帖为由索要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法院的裁判逻辑。
一、案件概述:网络删帖与敲诈勒索
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为获取不法利益,在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某某幼儿园的负面报道。该幼儿园经营者郑某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联系陈某,请求其删帖。陈某以此向郑某勒索钱财,郑某担心幼儿园经营受影响,被迫交给陈某6000元。2019年6月下旬至7月上旬,陈某多次向郑某推送网络媒体曝光某某幼儿园的负面信息,以交钱删帖、否则被相关部门查处为由,向郑某索要更多钱财。2019年7月10日晚,郑某在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路陈某驾驶的轿车内将2万元现金交给陈某。郑某随后报警,陈某当晚被抓获,2万元现金被依法扣押。
二、案件细节:从发布负面信息到索要钱财
发布负面信息:
勒索钱财:
多次索要:
三、法院的裁判逻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鲁169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陈某的作案工具华为P30手机被依法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返还被害人郑某,陈某还需退赔郑某6000元。一审宣判后,陈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一)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具体理由如下:
非法占有目的:
利用网络信息实施敲诈:
被害人恐惧心理:
(二)网络信息的真实性不影响定罪
法院认为,无论网络信息是否真实,只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即使网络信息真实,行为人利用这些信息威胁或要挟被害人,非法获取财物,也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裁判要旨:网络敲诈勒索的法律界定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
网络信息的真实性不影响定罪:
被害人过错行为的认定:
五、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且系多次犯罪,数额较大。陈某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迫支付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六、如何避免敲诈勒索罪的法律风险
为了避免敲诈勒索罪的法律风险,个人和企业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明确行为动机:在涉及经济利益的行为中,明确自己的行为动机是否合法。
避免威胁或恐吓:在经济活动中,避免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他人交付财物。
合理行使权利:如果涉及投诉或维权,确保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避免过度索要。
及时咨询法律意见:在涉及复杂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意见,避免因无知而卷入犯罪。
七、结语
通过陈某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于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不仅关注行为人的索财行为,更注重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敲诈勒索时,行为人应清楚认识到这种行为的违法性,避免因不当手段而触犯法律。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联系专业律师,获取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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