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与贪污受贿案的身份转变与罪名认定

成都席律师 发布于 2025-01-18 阅读(212)
在国家出资企业中,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定对于犯罪行为的定性至关重要。本文将通过桂某的案例,深入探讨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在不同身份下的犯罪行为如何定性,以及法院的裁判逻辑。
一、案件概述:桂某的多重犯罪行为
桂某在国家出资企业某船舶代理公司担任不同职务期间,实施了职务侵占、贪污和受贿等多种犯罪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 职务侵占的事实
    • 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桂某担任市场部业务员,负责上海、重庆地区航运舱位销售和长江内支线运输等业务。桂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用增加中间交易环节、截留海运费、虚高运输成本等方式,共同侵吞公司钱款共计182万余元。
  2. 贪污的事实
    • 2015年8月和2017年2月,桂某经公司党政班子议事会讨论决定,先后被任命为市场部经理助理兼长江事业部部长、市场部副经理,负责重庆、湖北等地航运舱位销售和长江内支线运输等业务。桂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继续采用前述手段,共同侵吞公司钱款共计458万余元。
  3. 受贿的事实
    • 2017年12月至案发,桂某担任市场部副经理,负责在湖北开展海运订舱业务和在北京开展空运订舱业务。桂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公司在增加客户量、航班量等方面提供帮忙,收受相关公司给予的钱款共计270万余元,其中82万余元尚未实际收到。
二、案件细节:从业务员到副经理的犯罪轨迹
  1. 职务侵占
    • 桂某在担任市场部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通过增加中间交易环节、截留海运费、虚高运输成本等方式,侵吞公司钱款182万余元。
  2. 贪污
    • 桂某在被任命为市场部经理助理兼长江事业部部长、市场部副经理后,继续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用前述手段,侵吞公司钱款458万余元。
  3. 受贿
    • 桂某在担任市场部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公司在增加客户量、航班量等方面提供帮忙,收受相关公司给予的钱款270万余元,其中82万余元尚未实际收到。
三、法院的裁判逻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日作出(2023)沪0106刑初161号刑事判决,认定桂某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责令退出职务侵占犯罪、贪污犯罪违法所得,连同已查扣、退缴的部分发还被害单位;责令退出受贿犯罪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四、裁判要旨:身份转变与罪名认定
  1. 身份认定
    • 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桂某担任市场部业务员,未经公司党政班子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
    • 2015年8月和2017年2月,桂某经公司党政班子议事会研究决定,先后被任命为市场部经理助理兼长江事业部部长、市场部副经理,代表公司党政班子负责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系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构成贪污罪。
  2. 数罪并罚
    • 桂某在不同时间段,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财物的行为,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此外,桂某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五、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 职务侵占罪(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贪污罪(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 受贿罪(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六、如何避免职务侵占、贪污和受贿的法律风险
为了避免职务侵占、贪污和受贿的法律风险,企业和个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了解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2.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止员工参与非法活动,特别是在财务和物资管理方面。
  3. 严格审查合作方:对于广告推广等业务,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不涉及非法内容。
  4. 及时报告违法行为: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结语
通过桂某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于职务侵占、贪污和受贿的打击是严厉的。对于个人而言,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是预防此类犯罪的关键。对于企业和单位而言,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的法律教育,是防止此类犯罪的重要手段。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联系专业律师,获取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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