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劳务挂靠中的职务侵占与掩饰犯罪所得——谭某案

成都席律师 发布于 2025-01-18 阅读(164)
在建筑行业中,劳务挂靠是一种常见的合作模式,但这种模式也可能成为一些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温床。本文将通过一起发生在四川省宜宾市的谭某等人的案件,深入探讨劳务挂靠中的职务侵占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界定,以及案件的详细经过和法院的裁判逻辑。
一、案件概述:谭某浩的职务侵占与掩饰犯罪所得
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谭某浩挂靠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某建设集团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某建筑劳务公司任命谭某浩为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过程中,谭某浩因个人资金问题,伙同田某超等人,以某建筑劳务公司名义从某建设集团领取本应用于工程建设的预制钢筋,后低价销售给龚某超。龚某超明知田某超等人销售的预制钢筋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谭某浩通过上述手段,领取并销售预制钢筋共计价值人民币23万余元,非法获利12万余元。龚某超非法获利1万余元。
二、案件细节:从挂靠到犯罪的全过程
谭某浩在挂靠某建筑劳务公司期间,利用其被任命为技术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伙同田某超等人,从某建设集团领取预制钢筋。这些钢筋本应用于工程建设,但谭某浩等人却将其低价销售给龚某超。龚某超在明知这些钢筋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2022年1月18日,民警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龚某超经营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部存有大量工程预制钢筋。龚某超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同年1月25日,民警将田某超抓获归案。次日,谭某浩主动投案。谭某浩、田某超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谭某浩、田某超退赔相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龚某超退赃1万元。
三、法院的裁判逻辑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谭某浩利用担任某建筑劳务公司技术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伙同田某超将公司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龚某超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多次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谭某浩、龚某超均具有自首情节,田某超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谭某浩、田某超退赔了相关单位的经济损失,龚某超退缴违法所得,三人均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综上,可对谭某浩、田某超予以从轻处罚,对龚某超予以减轻处罚。
四、裁判要旨:职务侵占与掩饰犯罪所得的法律界定
被告人挂靠建筑劳务公司承揽劳务工程,接受被挂靠公司的职务任命,以被挂靠公司名义从工程发包方处领取施工所需材料,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将领用的部分施工材料私自变卖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龚某超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多次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
五、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如何避免职务侵占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风险
为了避免职务侵占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风险,企业和个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了解职务侵占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2.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止员工参与非法活动,特别是在财务和物资管理方面。
  3. 严格审查合作方:对于广告推广等业务,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不涉及非法内容。
  4. 及时报告违法行为: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结语
通过谭某浩等人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于职务侵占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打击是严厉的。对于个人而言,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是预防此类犯罪的关键。对于企业和单位而言,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的法律教育,是防止此类犯罪的重要手段。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联系专业律师,获取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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