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报酬争议中,法律途径的选择尤为关键。本文将分析刘亦超与上海申鑫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鑫俱乐部)及上海衡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源公司)之间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探讨足球运动员讨薪诉讼是否属于体育仲裁范围的问题。
案件背景
刘亦超,一名职业足球运动员,因申鑫俱乐部及衡源公司拖欠工资及奖金,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纠纷应由体育仲裁解决。
诉讼请求
刘亦超要求申鑫俱乐部及衡源公司支付工资、奖金共计1,294,669.49元。双方曾签订工作合同及补充协议,后经确认书确认欠款事实。
被告主张
申鑫俱乐部及衡源公司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规定,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竞技体育中发生的纠纷,应排除人民法院管辖,由体育仲裁解决。
本院认为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体育仲裁规则》第三条,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由于双方已通过《确认书》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裁判结果
驳回申鑫俱乐部及衡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申请费1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案例记录
案件编号:(2023)沪0106民初20371号
当事人:刘亦超(原告),上海申鑫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及上海衡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
诉讼请求:支付工资、奖金共计1,294,669.49元
裁判结果:驳回管辖权异议,案件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体育仲裁规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结论
本案明确了即使在体育领域内发生的劳动报酬争议,当双方通过书面确认书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后,该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而应由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裁判结果为足球运动员在面临欠薪问题时提供了法律依据,强调了书面证据在劳动争议解决中的重要性。
成都体育法律师在此提醒,足球运动员在签订合同及处理欠薪问题时,应特别注意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正确的法律途径选择,是维护运动员合法权益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