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业体育领域,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报酬纠纷并不罕见。本文将分析李晨光与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优俱乐部)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本案虽然发生在在《体育法》修订前,但是持欠条进行讨薪,已经开拓了此类纠纷的法律路径和处理方式。
案件背景
李晨光,一名职业足球运动员,因中优俱乐部拖欠工资及奖金,向法院提起诉讼。中优俱乐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诉讼请求
中优俱乐部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要求李晨光承担一审诉讼费用与二审上诉费用。中优俱乐部主张,本案应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李晨光未提起仲裁请求直接起诉属于程序违法,且认为劳动报酬已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
一审诉讼请求
李晨光请求中优俱乐部返还欠条所欠工资奖金295200元,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中优俱乐部于2019年1月11日给李晨光出具《欠条》,确认欠款295200元,并承诺于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与裁判
一审法院支持李晨光的诉讼请求,判决中优俱乐部支付欠付工资、奖金295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28元,公告费300元。
本院查明
二审期间,双方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李晨光以《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李晨光的起诉未超过法定的三年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728元,由中优俱乐部负担。
案例记录
案件编号:(2021)内01民终6248号
当事人: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晨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二审诉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一审诉讼费用与二审上诉费用由李晨光承担
一审诉讼请求:返还欠条所欠工资奖金295200元;承担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结论
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展示了在有明确《欠条》证据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同时,本案也强调了诉讼时效的重要性,劳动者应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这一判决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法律参考,也为职业运动员在面临劳动报酬纠纷时提供了维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