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多次挪用多笔款项的犯罪数额认定

成都席律师 发布于 2025-01-22 阅读(160)
在涉及挪用资金罪的案件中,如何准确计算犯罪数额是一个关键问题,尤其是在多次挪用同一笔资金且每次使用后均归还的情况下。本文将通过罗某的案例,深入探讨多次挪用同一笔资金的犯罪数额认定,以及法院的裁判逻辑。

一、案件概述:罗某的挪用资金行为

罗某作为江西省永丰县某村委会村小组出纳,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村小组集体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具体行为如下:
  1. 2018年9月14日:罗某私自将26万元集体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19年2月2日赎回,获得收益3816.66元。
  2. 2019年3月18日:罗某私自将22万元集体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20年1月17日赎回,获得收益6992.68元。
  3. 2020年1月17日:罗某私自将50万元集体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20年8月10日赎回,获得收益8332.19元。
  4. 2020年8月10日:罗某私自将15万元集体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20年9月24日赎回7万元、2020年12月28日赎回8万元,共获得收益1261.4元。
2022年6月1日,罗某经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上述犯罪行为,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

二、案件细节:从挪用资金到归还

  1. 多次挪用
    • 罗某在2018年9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多次挪用村小组集体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累计金额113万元。
  2. 归还行为
    • 每次挪用后,罗某均在一定时间内赎回理财产品,并将资金归还集体账户。
  3. 案件进展
    •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2022)赣0825刑初20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法院的裁判逻辑

(一)挪用资金罪的认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罗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具体理由如下:
  1. 职务便利
    • 罗某作为村委会村小组出纳,利用保管村小组集体资金的便利,多次挪用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2. 犯罪数额的认定
    • 罗某虽然四次挪用集体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但系单笔资金重复挪用,其所保管的村集体资金金额最高时仅为50余万元。对其犯罪数额不应累计计算,而应以单次挪用的最高金额认定为50万元。在量刑时,对其多次挪用情节酌情从重处罚。
  3. 公诉机关指控的纠正
    • 公诉机关指控罗某累计挪用资金数额113万元不当,应予纠正。法院依法认定其犯罪数额为50万元。

(二)裁判要旨

  1. 犯罪数额的认定
    • 对于行为人多次反复挪用本单位同一笔资金且每次使用后均归还的,犯罪数额以单次挪用的最高金额认定,不累计计算。
  2. 量刑情节
    • 反复挪用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罗某多次挪用资金,虽未累计计算犯罪数额,但法院在量刑时对其多次挪用情节酌情从重处罚。

四、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罗某的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较大。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五、如何避免挪用资金罪的法律风险

为了避免挪用资金罪的法律风险,企业和个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 明确行为动机:在涉及经济利益的行为中,明确自己的行为动机是否合法。
  2. 避免挪用资金: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避免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用于个人用途。
  3. 及时归还资金: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单位资金,应确保及时归还,避免长期占用。
  4. 及时咨询法律意见:在涉及复杂经济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意见,避免因无知而卷入犯罪。

六、结语

通过罗某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于挪用资金罪的认定不仅关注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还注重其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涉及多次挪用同一笔资金的案件中,犯罪数额应以单次挪用的最高金额认定,不累计计算。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联系专业律师,获取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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