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作日益频繁,然而随之而来的合同纠纷也层出不穷。今天,我们通过一起发生在成都的典型案例 —— 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常某某的合同纠纷案件,来深入了解其中涉及的复杂法律问题,以及凸显出成都专业律师咨询服务在应对此类情况时的重要性。
一、案件背景与诉求
然而,常某某未能按照合约履行自身义务,这使得某某公司采取了一系列维权举措。某某公司先是多次要求常某某履约,但均未得到回应,随后委托律师向常某某发送律师函,可即便常某某已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签收了律师函,依旧未按合同行事。基于此,某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了多项诉讼请求,包括解除双方签订的《签约主播经纪合约》,要求常某某归还 16000 元签约费,支付违约金 75000 元,并且承担其维权产生的律师费 8000 元以及诉讼费用等,期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合约背后的法律性质剖析
这起案件看似是普通的合同纠纷,但经过法院的细致审查,却揭示出更深层次的法律性质问题。法院认为,《签约主播经纪合约》虽名为合作关系,实则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
(一)人格从属性
从人格从属性角度来看,某某公司作为平台企业,对常某某有着明确且严格的管理要求。常某某需要遵循公司所规定的每月至少 26 天直播、每天至少 6 小时直播时长等条件,并且被限制不得签约其他平台企业,也不能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此外,“常某某运营工作对接群” 微信聊天内容以及某某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都表明,常某某就连请病假这样的事项都需要提交病历资料等交由某某公司审核。而且,某某公司还以每月直播流水数据作为考核是否支付常某某签约费的标准。综合这些情况,常某某作为主播,自主决定工作时长、直播与否的权利受到极大限制,对某某公司呈现出高度的人格依赖性和人格从属性。
(二)经济从属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劳动者工时制度的规定,某某公司对常某某所要求的直播时长,使得常某某很难再有精力和时间去从事其他工作获取报酬。与此同时,《签约主播经纪合约》中的相关条款更是强化了这种经济依附关系。比如,合约 3.3 条明确约定常某某所有自媒体账号的所有权人及使用人为某某公司,3.4 条又规定常某某不能与其他公司合作,这无疑完全断绝了常某某通过与其他公司合作或自营自媒体账号赚取报酬的可能。由此可见,常某某通过与某某公司之间的协议获得报酬成为其重要的收入来源,在经济上对某某公司有着较强的依附性。
(三)组织从属性
再看组织从属性方面,《签约主播经纪合约》3.7 条清晰地规定常某某必须将自己的联系方式替换为甲方指定的联系方式,常某某是以某某公司名义对外直播提供服务的。并且,某某公司作为经纪公司,主播常某某已然成为其重要的组织成员,是公司运营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常某某对某某公司存在着较强的组织从属性。
(四)合约条款的不对等性
值得注意的是,《签约主播经纪合约》中的条款并非体现平等主体之间的协商结果。例如,合约 6.5 条第三项约定如果常某某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 500 万元,而 7.3 条却约定如某某公司因经营需要终止合约则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这种约定明显呈现出不对等的状态。某某公司作为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常某某作为个人则处于弱势地位,该合约在一定程度上是某某公司为规避法律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规定而拟定的,双方之间更多地体现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法律程序与裁定结果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四、成都律师咨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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