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危机公关背后的敲诈勒索罪和强迫交易罪

成都席律师 发布于 2025-01-20 阅读(187)
在媒体行业,危机公关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但当这种行为越过法律边界时,就可能构成犯罪。本文将通过安某、胡某、李某某的案件,深入探讨媒体人借危机公关之名索要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法院对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的辨析。

一、案件概述:媒体人的“危机公关”

2014年3月初,某电视台工作人员安某完成了一篇关于A公司的负面报道,但因故未被采用播放。安某心生不满,欲以此从A公司获取好处,并将这一想法告知了胡某。二人商量后决定由胡某找人联系A公司,以年度公关合作的名义让A公司支付200万元服务费。胡某安排李某某具体操作此事,并将安某发送的负面新闻内容和谈判要点转发给李某某。李某某按照胡某的授意,先后将短信转发给A公司相关负责人,并在会谈中表示握有A公司负面新闻,要求A公司支付600万元,否则将在“3·15”期间曝光。因A公司未予理会,李某某进一步施压,最终A公司报警。安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二、案件细节:从负面报道到索要钱财

  1. 负面报道与不满
    • 安某完成了一篇关于A公司的负面报道,但因故未被采用播放,心生不满,遂与胡某共谋从A公司获取好处。
  2. 共谋与操作
    • 胡某安排李某某具体操作此事,将安某发送的负面新闻内容和谈判要点转发给李某某。李某某按照胡某的授意,先后将短信转发给A公司相关负责人。
  3. 施压与索要
    • 李某某在会谈中表示握有A公司负面新闻,要求A公司支付600万元,否则将在“3·15”期间曝光。因A公司未予理会,李某某进一步施压,最终A公司报警。

三、法院的裁判逻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沪0118刑初1466号刑事判决,认定三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安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2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安某利用其掌握的A公司负面材料,与胡某共谋敲诈A公司钱款。胡某授意李某某向A公司转发负面材料,使A公司产生恐惧和压力,迫使A公司支付钱款。李某某在会谈中隐瞒真实身份,反映其目的并非真实交易,而是通过曝光负面新闻造成A公司恐惧,达到索要钱款的目的。因此,三人的行为均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二)强迫交易罪的排除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买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虽使用了威胁手段,但其目的并非真实交易,而是通过威胁手段非法占有A公司的财物。因此,本案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三)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的辨析

  1. 强迫交易罪
    • 强迫交易罪侵害的是自愿、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存在交易的基础事实。行为人获取的“暴利”一定是在“合理差价”的限度内,如果超出了该限度,其性质必然发生变化。
  2. 敲诈勒索罪
    •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通过威胁、胁迫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仅仅因为其威胁行为起到了使被害人恐惧的作用,行为人不用付出任何对价即可获取利益。

四、裁判要旨:媒体人危机公关的法律边界

  1. 强迫交易罪
    • 强迫交易罪是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买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客体是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次要客体是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行为,不能构成强迫交易罪。
  2. 敲诈勒索罪
    •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通过威胁、胁迫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仅仅因为其威胁行为起到了使被害人恐惧的作用,行为人不用付出任何对价即可获取利益。
  3. 媒体人危机公关
    • 媒体人借危机公关之名索要钱财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中威胁行为的本质和目的,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

五、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安某、胡某、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且系共同犯罪。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胡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六、如何避免敲诈勒索罪的法律风险

为了避免敲诈勒索罪的法律风险,个人和企业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 明确行为动机:在涉及经济利益的行为中,明确自己的行为动机是否合法。
  2. 避免威胁或恐吓:在经济活动中,避免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他人交付财物。
  3. 提供真实服务:如果提供服务,确保服务内容与收取的费用对等,避免以服务为幌子进行敲诈。
  4. 及时咨询法律意见:在涉及复杂经济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意见,避免因无知而卷入犯罪。

七、结语

通过安某、胡某、李某某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于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不仅关注行为人的索财行为,更注重其是否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在涉及经济利益的活动中,行为人应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避免因不当手段而触犯法律。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联系专业律师,获取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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