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园暴力事件:不堪回首的伤害
2017 年 2 月 28 日,北京某校女生宿舍楼内,发生了令人痛心的一幕。被告人朱某等五名在校女生(犯罪时均未满 18 周岁),将暴力与恶意施加给了同校的高某某(17 岁)和张某某(15 岁)。她们采用辱骂、殴打、逼迫下跪等极其恶劣的方式侮辱高某某,还无故对张某某进行殴打、辱骂。经鉴定,两名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而这些暴力行为更给高某某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了严重影响,使其无法正常生活、学习。
二、司法审判裁决:罪责认定与法律惩处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作出(2017)京刑初 666 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十一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决后,朱某等被告人提出上诉,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作出(2017)京 02 刑终 693 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朱某等撤回上诉,驳回其他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这一判决结果,彰显了法律对校园欺凌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三、法律依据剖析:为何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朱某等人随意殴打和辱骂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严重影响他人生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五名被告人都积极参与,分别对两名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辱骂等行为,均应对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朱某作为纠集者,在量刑时被重点考量。
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虽然被害人仅构成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朱某等人的行为属于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对社会秩序造成了破坏。寻衅滋事罪更侧重于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这类行为严重扰乱了校园内的正常秩序,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身心伤害,也在校园内造成了恐慌氛围,因此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四、社会警示与启示:守护校园安全
校园欺凌的严重性:这起案件直观地展现了校园欺凌的严重危害,不仅给受害者的身体带来伤害,更对其心理健康和正常生活学习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高某某无法正常生活、学习,就是这种伤害的直接体现。
法律的威慑作用:法律对校园欺凌行为的严肃惩处,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和对校园秩序的保护决心。通过对朱某等人的判决,向全社会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校园欺凌不是简单的打闹,一旦触犯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加强校园法治教育:为了从根本上杜绝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学校和家庭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让他们明白行为的边界和法律后果。同时,要建立健全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干预校园欺凌行为,共同守护校园的和谐与安宁。
朱某等寻衅滋事案,是对校园欺凌行为的一次法律亮剑,提醒我们要时刻关注校园安全,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