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带伤返岗、工资照发,四川法院为什么还判单位补一笔?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提前回岗,上班挣的工资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不是一回事,在时间重合的区间里可以并存。
这类争议很常见:伤没好利索,职工就回了岗位,单位工资照发。等到工伤一次性了结,职工再提一笔停工留薪期工资,单位往往反问——工资月月都发了,怎么还要再给一遍?
分歧由此产生:一种看法是单位已按原标准发薪,不存在欠付;另一种是两笔钱本不是一回事。
本文认为,分水岭在职工期内有没有实际提供劳动。结合四川近年的判决,本文梳理这条规则的三层结构:钱的性质、返岗所得的定性、以及举证责任落在谁身上。
一、伤没好就回去上班,两笔钱被混成了一笔
2023年7月21日早上,成都一家日化公司的营业员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医院诊断写着:左侧尺骨鹰嘴骨折,右髋、右腕、左肩软组织挫伤,左侧肩锁韧带损伤。住院11天,出院医嘱栏里四个字——"休息3月"。她受伤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是2,861元。
伤后第十天,她回到了门店。
程序上,这起工伤走得不算慢。2023年9月7日,人社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同年10月25日,司法鉴定机构评定致残程度为十级;次年4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为九级。她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停工留薪期工资,单位不服,起诉到法院。
公司没有停发工资,7月到10月,月月照发。等到这起工伤要一次性了结,她又提了一笔请求:停工留薪期工资。
公司的疑问很直接:人在岗上,活也干了,工资一分没少,凭什么还要再给一笔?
她主张的这笔钱,数目不大,一个月工资而已。但这条规则值钱的地方不在金额——它决定了伤后返岗的职工,手里是不是还握着第二项请求权。
这个疑问背后,是把两笔性质不同的钱看成了一笔。
第一笔是劳动报酬,对应的是实际付出的劳动。第二笔叫停工留薪期工资,对应的是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前者由劳动换得;后者的来源不是劳动,而是工伤保险制度——只要还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两笔钱的时间段可能重叠。伤没好就回去上班,就是最典型的重叠。真正的问题在于:时间重叠,是不是等于权利重叠?四川法院给出的答案是不等于。
二、这两笔钱,法律上不是一回事
(一)它是"待遇",不是"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025年3月,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的会议纪要(川劳人仲委函〔2025〕1号)点出了这项待遇的性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属于工伤保险待遇"。
这是全部论证的起点:两笔钱若同属劳动报酬,才谈得上重复受偿;性质不同,就无所谓重复。同一句话还有另一面——既然是待遇而非劳动报酬,职工就不能以"单位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并索要经济补偿,纪要的回答是:不予支持。
(二)能不能同时拿,看期内有没有实际提供劳动
期内提供了劳动,两笔各归各:劳动报酬对应劳动,停工留薪期待遇对应治疗与康复,时间重合不构成冲抵。没提供劳动而单位已按原标准足额发放,就只剩一笔,此时再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法院会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这条界线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地方:它考察的是期内有没有实际提供劳动,而不是单位有没有发过工资。单位发了工资,只说明它履行了某一部分义务;至于这一笔是替劳动报酬发的,还是替停工留薪期待遇发的,要看职工当时在不在岗。
三、四川法院怎么判
(一)成都中院:出院就上班,仍判补付
第一节那位营业员的案子一直打到成都中院。二审中单位自己陈述:职工受伤大约10天后就回到公司上班,"应该是出院后就回公司上班"。单位据此认为,人一直在提供劳动,不存在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再判就是重复计算。
成都中院的回答,是本课题最有分量的一段话:"由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系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法定权利,与该职工提供劳动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系不同法律关系项下的权利,在重合的时间段内,劳动者既可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也应获得其返岗后提供劳动所应得的劳动报酬。"
接着是举证责任的落点:单位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系职工伤情基本痊愈后自行上班,因此仍应支付"正常提供劳动之外"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这起案件说明,法院审查的是一次举证责任的转换:主张权利已消灭的是单位,要证明的不是职工回来上班了,而是伤情已基本痊愈、且是职工自己回来的。
(二)返岗所得的性质:是劳动所得,不是待遇替代
另一起案子里,职工在工地被钢管砸伤左脚,足挫伤、趾骨骨折,休息两天就返回工地,一直干到次年2月,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停工留薪期3个月。法院的措辞很直接:职工"未休满3个月即回到项目施工相应的报酬为其劳动所得,不属于停工留薪期待遇"。
这起案件说明,法院审查的是返岗所得的定性:它是劳动的报酬,不是待遇的替代。二者分开,领了工资就不能再领待遇的逻辑就无处落脚。该案系一审判决,工伤发生地在陕西,期限按当地规则确认。
(三)边界的另一头:期内一直住院的,没有第二笔
成都青羊区法院的一起案件给出了另一边的结果。一名职工受伤后住院73天,直到12月1日才返岗;单位在她受伤后按月发放工资,标准与正常工作时一致。她主张的45,10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被驳回,理由是:单位已按她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发放工资,再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这起案件说明,法院审查的是期内职工究竟有没有提供劳动。职工一直在住院,单位又按原标准发放工资,请求权已无基础。它与兼得规则并不冲突——两个案子的"期内"状态正好相反。
(四)单位举不出证据的,抗辩不成立
还有一类判决,落点在单位的举证能力上。成都中院在两起案件里分别认定:单位提交的单方考勤表没有劳动者签字,且与就医记录矛盾,不足以证明职工已经返岗;单位也没有举证证明曾在期内询问伤情、据以通知返岗,"期限过长"的主张因此不予采纳。
这组判决说明,法院审查的是证据能不能撑起抗辩。返岗是事实,但证明返岗的方式如果是单位自己做的表,分量很轻。
四、你可以怎么做
(一)如果你是受伤的职工
第一,出院时把病历、出院证明、诊断证明书留存原件。医嘱里那句"休息3月"式的记载,就是期限的证据。
第二,伤没好要返岗的,不必担心丢掉待遇。返岗挣的钱与停工留薪期待遇不冲突,也不必主动声明放弃。
第三,返岗前后继续按医嘱复查、开病情证明。这些材料同时支撑两件事:期限的长度,以及你期内并未痊愈。
第四,工伤一次性了结时,把停工留薪期工资与其他工伤待遇一并提出。这类请求如果等到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款项已经结算完毕再单独提出,举证会难得多。
(二)如果你是用人单位
第一,注意返岗不等于义务终止。判例反复要求单位证明的是伤情基本痊愈、且系职工自行返岗,这是一个很难完成的证明,仅凭人回来了、活也干了远远不够。
第二,考勤要经职工签字确认。单方制作、与就医记录矛盾的考勤表,已有判决明确不予采信。
第三,如果主张期限已经届满,需要在期内留下询问伤情、通知返岗的管理记录。事后补做的台账,证明力有限。
第四,把这项举证义务写进人事流程:工伤认定之后即启动期限认定,同步保存考勤签收件与沟通记录。等到争议发生再去翻台账,往往已经失去了证明的时点。
(三)如果你是代理人
主话题的论证按四层递进:先以川劳人仲委函〔2025〕1号第2条把请求权基础切开,再以成都中院的兼得说理回应"重复计算"的抗辩,然后用返岗所得"为其劳动所得"的定性收口,最后把举证责任压回单位。
代理单位一方时,攻击点应当选在"期内"这两个字上:若能证明职工在争议期间并未实际治疗、伤情已达痊愈程度,请求权的基础就不存在。
附:专业延伸
(一)案号与裁判要旨
- (2025)川01民终7597号(成都中院):停工留薪期工资与劳动报酬系不同法律关系项下的权利,时间重合可并存;单位未举证系职工"伤情基本痊愈后自行上班"的,应补付正常提供劳动之外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判付 2,861 元。
- (2025)川0108民初302号(成华区法院):返岗所得"为其劳动所得,不属于停工留薪期待遇",判付 3 个月 21,086 元。一审;工伤发生地在陕西,期限依陕西规则确认。
- (2026)川0105民初3275号(青羊区法院):职工住院 73 天、2024-12-01 返岗,单位已按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发放 9—11 月工资,再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45,108 元不予支持。
- (2025)川01民终24177号(成都中院):单位单方考勤表无劳动者签字,且与就医记录矛盾,不足以证明返岗。
- (2025)川01民终5891号(成都中院):单位未举证期内询问伤情、据以通知返岗,"期限过长"主张不予采纳。
- (2025)川01民终12408号(成都中院):双方仲裁庭审一致认可停工留薪期为"无"并放弃,从当事人处分;不可类推为返岗即放弃。
(二)举证责任与规范依据
- 单位主张期限已终止或过长的,举证清单:职工"伤情基本痊愈后自行上班"(7597 号)、经职工签字确认的考勤(24177 号)、期内询问伤情与通知返岗的管理记录(5891 号)。
- 川劳人仲委函〔2025〕1 号第 2 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属于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地方规范性文件、仲裁裁审口径,非法院裁判依据,全省仲裁参照执行。须整句引用——后半句正是对职工方的限制。
- 封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3 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三)裁判分歧与例外情形
- 返岗是否等于终止:成都多数判决采否定说,须单位证明伤情基本痊愈且系职工自行返岗。
- 例外:期内职工一直住院、单位又按原标准发放工资的,请求权无存在基础(3275 号);双方合意放弃的,从当事人处分(12408 号)。
- 地域提示:工伤发生地不在成都的,期限认定可能不适用成都规则。期限怎么定、没书面告知有什么后果,见另篇《工伤后能休多久,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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