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算不算平台的员工?——专送与众包,法院认定劳动关系的分界线
摘要:骑手在送单路上被撞,能不能拿到工伤赔偿,取决于一件看起来和事故无关的事——法院认不认他和平台(或平台背后那家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四川法院的做法可以压成一句话:不看平台贴的标签,只看实际被管到什么程度。专送骑手因站点排班、系统强制派单、底薪加提成按月发、迟到差评罚款,通常被认定成立劳动关系;众包骑手因自主抢单、自主上下线、按单结算、能同时在几个平台跑,通常不被认定。夹在中间的乐跑、优选、畅跑,要回到三个具体问题上:能不能真的退出、有没有线下站点实际排班、罚款是不是单向强制。本文按成都及四川其他地市法院近几年的判决,讲清这条线落在哪里、出事之后证据怎么抢、官司该告谁。
同样是送外卖被车撞,两个人的结局可以完全不同。
一个是站点里的专送骑手,每天要开早会,班次排到晚上十点,站长在工作群里催他今天跑够三十五单。出事之后,他拿到了工伤认定,医疗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样不少。
另一个跑众包,什么时候上线自己定,接了单就送。材料递到仲裁委,答复是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予受理——他只能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或者看平台买的意外险能赔多少。
同样的活,同样的伤。造成差别的不是谁伤得更重,也不是谁更值得同情,是一件事:这段用工关系,法律上算不算劳动关系。
骑手本人往往说不清这件事,平台更不会主动说清楚。而法院的判断方式,其实比想象中朴素得多。
先给结论:专送与众包,法院用的是同一把尺子
短答:四川法院统一适用《劳动合同法》第7条和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的三要件,并按最高法第42批指导性案例237号审查是否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人格、经济、组织三重从属性),不因骑手叫"专送"还是"众包"而设两套标准。成都中院2025年《新就业形态用工法律指引(劳动者篇)》表述最直白:众包骑手(自主抢单、可自由安排工作)一般属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专职骑手(系统强制派单、受站点紧密管理)一般属于劳动关系,无论签订的协议是何名称。
同一把尺子:用工事实优先 · 重实质轻形式
依据链:《劳动合同法》第7条 + 劳社部发〔2005〕12号三要件 + 法发〔2022〕36号六因素 +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237号"支配性劳动管理"
专职 / 专送骑手
站点排班考勤 · 系统强制派单 · 底薪提成按月发放 · 奖惩罚款 · 纳入站点组织
通常 → 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人格、经济、组织三重从属性均强
- 构成持续、强制、不可拒绝的支配性劳动管理
- 后果:书面合同、社保、工伤、经济补偿、未签合同二倍工资
众包骑手
自主抢单 · 自主上下线 · 按单即时结算 · 自备工具 · 可多平台
通常 → 不成立劳动关系- 人格、组织从属性弱,仅一定经济从属性
- 接单后遵守配送规则属履约要求,非持续性强制管理
- 后果:走新职险 / 商业意外险 / 民事侵权,仍受最低工资与职业安全底线
两栏判的是同一段用工关系,不是"专送""众包"这两个名字。标签只是起点,每天实际被管到什么程度才是终点——下一节起拆开讲每一层看什么。
一、平台在协议里写"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这句话不算数
先把最容易被唬住的一层破掉。
跑众包的人注册时都点过一份协议,多数人没看完。这类协议往往写得相当细,以一份即时配送平台的注册协议为例:第1.2条把骑手定义为"为商户提供配送服务的实际承运人",紧接着写"用户与平台之间并非劳动、劳务、雇佣关系";第5.5条又补一句,平台的派单设定"不视为对您的用工管理";第6.8条说,从平台拿到的补贴或奖励"不应当视为工资、薪金及劳务报酬"。
写得非常严密。但这是平台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性质上只是当事人的一种约定,不是法律定性。合同的名字和内容能决定很多事情,唯独不能决定"是不是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的认定,看的是用工事实。
成都中院公布过一起典型案例:骑手和公司签了两份《劳务合同》,合同里明明白白写着不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履行中,他拿的是全职底薪加提成,合同要求大月出勤二十七天、小月二十六天,实际上每月出勤二十九天到三十一天,还要接受绩效考核,公司给他缴了四十五个月社保。法院二审改判,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用的说法叫"刺破合同面纱"——不能只看协议名称,要看实际权利义务。
与之配套的是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3月《会议纪要(一)》第10条:确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应当"重实质、轻形式";对未签劳动合同、或者以让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规避劳动关系的行为,只要同时具备三要件,劳动关系就成立。
所以,协议写什么、标签叫什么,都只是线索。真正决定结果的,是你每天怎么干活。
二、平台上其实有三套分类语言,"专送"和"众包"是其中最容易误会的一套
很多人以为"专送"和"众包"是一组法律概念,其实不是。它们只是平台的运营分类。而同一时间并存的分类语言,至少有三套:
| 哪一套 | 怎么分 | 分出来有什么用 |
|---|---|---|
| 平台的运营分类 | 美团分专送、乐跑、畅跑、众包;饿了么分专送、优选、蜂跑、众包;另有平台分全职、众包、驻店加众包;传统快递分直营、加盟、众包 | 派单、结算、发福利、算运力。跟法律定性没有直接关系 |
| 行业里的用工类型 | 直营、外包(也就是专送)、乐跑(优选)、众包,四分法 | 描述用工模式、认出规避手法。已经很接近,但仍然是事实描述 |
| 法律上的分类 | 符合确立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个人依托平台自主经营,三分法 | 决定你能不能拿社保、工伤、经济补偿。只有这一套产生法律后果 |
还有件事容易被忽略:平台的分类越来越细,而且是把中间形态统统归到"众包"名下。美团现在有专送、乐跑、畅跑、众包,饿了么有专送、优选、蜂跑、众包,还有平台搞"驻店加众包"的混合运力。除了专送,其余形态基本没有线下站点,跟第三方配送公司线上联系,最多一周由队长开一次线上会。
换句话说,平台说你是"众包",可能只是说你不是专送,并不等于法律上认定你不是员工。
成都中院2025年发布的《新就业形态用工法律指引(劳动者篇)》把话说得很直:众包骑手,自主抢单、可以自由安排工作,一般属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关系;专职骑手,系统强制派单、受站点紧密管理,一般属于劳动关系,无论签订的协议是何名称。
注意"一般"两个字。它不是数学公式,后面会讲到反例。
三、法院用的是同一把尺子,往下筛四层
两类骑手走的审查路径完全一样,没有人为众包另设一套标准。四川判决里,这条路径层层往下,大致是四层:
| 层次 | 看什么 | 依据 |
|---|---|---|
| 第一层:三要件 | 双方主体适格;劳动者受单位规章制度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这份劳动属于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劳动合同法》第7条,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 |
| 第二层:六个因素 | 自主决定的程度、管理控制的程度、工作规则和算法纪律奖惩、工作的持续性、能否决定或改变交易价格 | 法发〔2022〕36号第7条 |
| 第三层:三重从属性 | 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各自强弱如何 | 审判业务口径 |
| 第四层:核心判准 | 这些管理加在一起,够不够成"支配性劳动管理"——是否持续、是否强制、是否不可拒绝 | 最高法第42批指导性案例237号、238号;239号、240号是反向边界 |
四层筛下来,最后落到一个很朴素的问题上:这段管理是持续的、强制的、你没法拒绝的,还是零散的、可选的、你能自己说了算的?
这句话有一个大白话版本,骑手自己平时就是这么判断的——"有没有站长、要不要打卡、能不能拒单、月结还是日结、要不要穿工服"。这五个问题,正好就是六因素和三重从属性的民间说法。
四、专送骑手:法院看的是这七件事
专送为什么通常被认定,不是因为"专送"这个名字,而是因为这套用工方式天然凑齐了七样东西。
| 看什么 | 专送的典型样子 | 在法律上意味着 |
|---|---|---|
| 账号怎么来的 | 站点授权注册、面试入职、配送经理给开号,账号归属站点 | 不是自由注册,而是招用 |
| 单能不能拒 | 系统强制派单,不得拒单,特殊情况要申请调配 | 人格从属性最强的标志 |
| 时间谁定 | 排班表、固定班次、早晚高峰、考勤打卡、请假要审批 | 工作时间被安排,不是自己安排 |
| 现场有没有人管 | 站长、组长、工作群指令、早会、培训考试 | 组织从属性 |
| 钱怎么发 | 责任底薪加阶梯提成,全勤奖、准时率奖、夜宵补贴,迟到差评旷工要罚款,按月结算 | 经济从属性;罚款是管理的直接证据 |
| 装备谁给 | 工服、头盔、工牌、保温箱常由公司提供 | 纳入组织体系 |
| 买的什么保险 | 雇主责任险(不是给骑手买的意外险) | 公司把自己当雇主才会买这个险 |
巴中市恩阳区法院2025年10月的一起判决,把这七样凑得整整齐齐:骑手经配送经理面试授权注册,每天早上七点到下午六点固定上班,工作群里排班、开会、培训、请假审批,有每天最低接单量要求,恶意不接单、迟到、差评都要罚款,工资按月由第三方在每月15日代发。判决书直接写出"人格、经济、组织三重从属性",认定"较强的劳动管理",确认劳动关系成立。公司拿不出反证,承担了举证不能的后果。
资阳中院同年的一起二审案更有意思。骑手签的是《劳务协议》,做的是咖啡专送,按件计酬,还自备交通工具,工资由第三方代发——四个"不像劳动关系"的特征全占了。法院还是认定成立,说理是那句被反复引用的话: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判决还特意点了一句,"与一般的外卖骑手有所不同"——因为这个人要服从岗位、地点、时间调整,要考试考核,要遵守门店制度,工作群打卡、排班、报备在岗离岗,连休息都要协调并经批准。计件工资、第三方代发、自备交通工具,都不足以否定三重从属性。
乐山的两起案子把"罚款"这个细节的分量写透了:一起是骑手端 APP 显示员工类型"全职"、智能调度,有排班考勤、统一工服工帽、线上会议、配送路线统一规划、未达标罚款,法院认定成立;另一起是企业没交钉钉截图、工资表、员工名单,被判举证不能,而骑手手里的 APP、钉钉、微信记录拼在一起,形成了完整证据链。
五、众包骑手:看的是"你能不能自己说了算"
反过来,众包不被认定,理由也不是"众包"这个名字,而是四个自主权都在骑手手里:
能不能自己决定上线和下线。能不能拒单。钱能不能自己提现、按单即时结算。能不能同时在几个平台跑。
成都中院2021年的一起二审案,骑手在美团众包自主注册,签了《劳务协议》,配送时间自己定,收入从第三方平台提现,最关键的一句是——解除配送关系只需在网上下线。法院据此认为工作高度自由、不受约束,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峨眉山法院2025年的一起判决,说理更精准,值得记住这句话:骑手"仅在接单后遵守配送规则,系服务协议履约要求,而非劳动法意义上持续性、强制性管理"。也就是说,平台对配送过程有规则,这很正常——路线怎么走、餐不能洒、超时要扣钱——但这些属于服务合同的履约要求,不等于劳动管理。这条区分,是很多骑手自己想不通的地方。
温江区法院2023年的一起案子则明确了另一个落点:众包骑手参照"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处理。这个词听着绕,意思是——不完全按劳动关系保护,但也不是完全没保护,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要有职业伤害保障、算法规则要公示、要有申诉渠道。
夹在中间的乐跑、优选、畅跑,才是最难的
平台把这三类都归到众包名下,但它们的管理强度明显强于普通众包:一周一签、高峰必须在线、有最低单量和在线时长、着装要求、队长线上管理,报酬周结。
看着像专送,但四川法院目前基本不认。成都高新区和成华区的两起乐跑案,骑手都提出了时间和单量要求、微信群管理这些事实,法院仍然否定劳动关系。理由值得逐字看清——不是"没有管理",而是骑手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活动结束后可以退出、收入按跑单量和在线时长计算并自主提现。
这三条一摆,管理就不构成"支配性"了:你能选、能退、钱在你自己手上。
所以代理这类案子,争"我到底算不算众包"是没用的,得争三个更硬的事实:退出是不是真的自由(有没有被扣押金、封号、卡结算),有没有线下站点在实际排班(而不是线上队长发通知),罚款是不是单向强制(只罚不奖、申诉没有通道)。零散的管理要求,拼不出持续强制的支配性管理——这句话,是乐跑类案件的胜负手。
六、三种最容易判错的情形
第一种:以为叫"专送"就稳赢。 攀枝花有个案子,骑手自称全职,主张有考勤、值班、扣款、培训。但他签的是《送餐业务外包协议书》,电动车、工服、三者险全自备,可以自己决定上线或离线、自己调整工作和休息时间,按单计酬;更关键的是,他对考勤和罚款的事实举证不足。法院没认。这个案子说明,标签只是起点,证据才是终点。
第二种:以为叫"众包"就必输。 如果平台或者合作企业实际上搞排班考勤、强制在线时长、单向罚款、拒单就封号,按"事实优先"仍可能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这类案子在四川目前少见胜诉,但不能反过来推成"法院一概不认"——判断标准始终是管理是否持续、强制、不可拒绝。
第三种:以为一个人只有一个身份。 分类的对象是"一段用工关系",不是"一个人"。有骑手在专送站干了几个月构成劳动关系,离职后又注册众包变成灵活劳务,同一人在两段期间的定性不同;也有人的主职是某服务部的全职运输、受统一调度(认定劳动关系),同时兼职跑美团众包,两个关系并存、互不排斥。所以起诉时,一定要把期间写清楚——从哪天到哪天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的也往往就是这个区间,而不是笼统的"我是他的员工"。
七、出事之后,第一件事不是找律师,是抢证据
这一点本该放在全篇最前面说,因为很多骑手就是输在这一步。
骑手端的账号,在公司手里。多起案件里都有一个相同的情节:骑手受伤住院,等出院想截图取证,发现账号已经登不上去,"我的日程""薪资账单""员工类型"全没了。平台规则、活动协议、订单记录,都属于动态内容,会随版本更新,过期就查不到。
所以顺序是:先导出、先录屏、先备份,再谈法律。用另一部手机对着屏幕录,把时间点、页面路径、账号信息都录进去,重要的页面做一次公证更稳妥。
| 专送、专职骑手重点留 | 两类都要留 | 众包骑手重点留 |
|---|---|---|
| APP 里"我的信息"的员工类型、所属站点、调度模式是不是"智能调度" | 注册时点的协议版本,特别是写着"不存在劳动、劳务、雇佣关系"的那段 | 能证明自主性的记录:自己上下线的时间、拒单记录、自主提现的流水 |
| "我的日程"、排班表、在线时长、单量、调休审批记录 | 活动或计划规则:是不是一周一签、能不能退出、退出有什么后果 | 同时在别的平台接单的记录(证明多平台,但注意这可能反过来削弱主张) |
| 薪资账单:有没有责任底薪、全勤奖、准时率奖、罚款扣款,是不是月结 | 结算周期说明:月结、周结还是日结,有没有保底 | 平台对在线时长、单量的强制要求,以及不达标的处罚通知 |
| 钉钉或企业微信考勤、请假审批、工作群指令、早会培训通知 | 保险类型:雇主责任险还是意外险,按日投保还是按月 | 有没有线下站点在实际排班、开会、发装备 |
| 工服、工帽、工牌,公司提供车辆头盔的凭证 | 站点招聘广告、站长面试的聊天记录 | 罚款是否单向、有没有申诉通道 |
| 雇主责任险保单、代付流水(备注里常写"某公司【成都】应发款项",很有证明力) | 事故当天的接单记录、配送路线、事故时间 | 被"拒单即封号""不达标就限制派单"的具体证据 |
八、别只告平台:被告选错了,赢了也拿不到钱
骑手最容易犯的第二个错误,是把平台公司列为被申请人。
实际情况通常是这样一条链:平台把区域业务包给代理商,代理商在各地设站点,站点招人,工资由另一家"代发"公司打,协议可能又挂在某个外包公司名下。真正每天给你排班、罚款、批假的那家公司,可能是链条最末端那个你连名字都没听过的。
确定用工主体的方法,不是看谁给你打钱,而是看谁在实施支配性劳动管理,也就是"关系最密切"的那一家。最高法指导性案例238号讲的就是这件事:骑手被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业务层层转包,这些都不改变定性,最终按关系最密切的企业确定用工主体。
实务做法:先把站点所属公司或区域代理商的工商信息查清楚,列为被申请人;必要时把代发薪公司、外包公司列为第三人;同时在庭上申请仲裁委或法院责令公司提交骑手名册、工资表、考勤记录和注册流程说明。
这里有一个对骑手极为有利的规则:按劳社部发〔2005〕12号第2条,工资支付凭证、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公司不交,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四川好几起案子,公司就是因为不提交钉钉记录和工资表而败诉的。
九、成都的两个特殊之处
一是职业伤害保障与劳动关系,互不排斥。 四川是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的试点省份。有些公司会拿"已经给你做了职业伤害确认"来抗辩,说既然按新就业形态处理,就不是劳动关系。这个说法不成立:职业伤害确认是行政认定,不能否定民事上的劳动关系。成都中院2025年发布的典型案例里,就有一件明确"外卖骑手获新职险赔偿不影响确认劳动关系"。
但要注意另一面: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不能同时享受。两条路可以走,钱不能拿两份。
二是时限。 职业伤害保障的申请,事故后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工方申请;对方不申请的,自己可以在九十日内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则是一年,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算。这两个数字常常被混淆,一旦错过就很难补救。
还有一条常被忽略:如果伤情需要长期治疗,确认劳动关系时要把医疗期和医嘱休息期一并主张进去。四川不少判决把受伤后的合理治疗、医嘱全休期间计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这一段直接影响停工留薪期工资能算几个月。
十、常见问题
1. 没有劳动合同,还能认定吗?
能。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签不签书面合同不影响成立,反而是单位要额外承担未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合同的时候,用 APP 记录、工资流水、工作群、考勤、保险单这些去补。
2. 被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还有戏吗?
有。注册个体工商户、签合作协议、连环转包、第三方代发,这四条路在四川近几年的判决里基本都被穿透了。前提是你能证明实际管理方式。
3. 乐跑骑手算不算?
按目前的裁判,一般不算。想翻,得落在"退出不自由""线下实际排班""罚款单向强制"这三件事上。
4. 被撞了,先认定劳动关系还是先报工伤?
同时跑,别等。工伤认定有一年期限,等劳动关系打完可能就超期了。做法是工伤认定申请先递,材料里说明劳动关系正在仲裁确认;交通事故那边同时向侵权方和保险公司索赔,两条线不冲突。
5. 众包骑手受伤,能拿什么?
三条路:职业伤害保障、平台投的商业意外险、向侵权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走不了工伤,但也不是没有救济。
6. 认定劳动关系以后能拿哪些钱?
工伤这一侧: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关系时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欠薪这一侧:拖欠的工资、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离职这一侧: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或以未缴社保、拖欠工资为由被迫解除的经济补偿。另外可以要求补缴社保。
7. 公司不给考勤和工资表怎么办?
这几样依法由单位举证,不交就承担不利后果。你要做的是在庭上明确提出申请,让举证责任落到对方身上。
8. 在成都去哪儿申请仲裁?
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者不一致时任选一个。送单跨区的,按实际工作站点所在地确定。时效一年。
9. 为什么成都的外卖骑手一定要先确认劳动关系?
因为工伤、社保、经济补偿、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全都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少了这一步,能拿的只剩平台买的意外险和向肇事方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有了这一步,才打开工伤保险这扇门——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关系时还有两项一次性补助金。伤残等级高的时候,两者差距能到几十万元;而且工伤不看过错,人身损害要按双方过错分担。这也是为什么这类案子争的往往不是"赔多少",而是"算不算员工"。
10. 确认劳动关系要打多久、花多少钱?
仲裁阶段一般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可延长十五日;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一审三到六个月,二审三个月左右。全部走完,常见是三到十二个月。费用方面,劳动仲裁不收费,这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3条规定的;到法院阶段,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十元。真正的时间成本在举证和等待排期,不在钱上。急着报工伤的,两条线同时跑。
11. 手里只有手机截图,证据够用吗?
截图是起点,不是终点。单一截图容易被质疑真实性和完整性,法院看的是能否互相印证:把员工类型、排班、工资账单、工作群指令、派单记录,配上银行流水、保险保单、招聘广告、站长微信,拼成一条链。取证时用另一部手机对着屏幕录屏,把时间、页面路径、账号信息一起录进去;关键页面做一次公证或用可信时间戳,成本不高但证明力强得多。账号可能会被停登,越早导出越好。
12. 平台一直没缴社保,能一起主张吗?
要分两条路。补缴本身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应向社保征收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由行政机关责令补缴;仲裁能处理的是因未缴社保造成的待遇损失,以及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顺序上要先书面提出解除并写明理由,再离队,否则容易被认定为自动离职。另外,平台做的职业伤害保障,不能替代职工社会保险。
13. 我该告哪家公司?告错了还能改吗?
按"关系最密切"定主体——谁在给你排班、派单、罚款、批假,就告谁,通常是你所在站点的运营公司或区域代理商,不是平台品牌方。立案前先查清这家公司的工商信息。告错了可以补救:仲裁阶段申请追加或变更被申请人,到法院阶段申请追加当事人,但都会拖时间。所以这一步值得在立案前多花半天核实。
14. 平台买的意外险已经赔了,还能再向对方要吗?
能,性质不同。意外险是商业保险,按合同赔付;向肇事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两者不冲突,保险赔付不冲抵侵权赔偿。但医疗费不能重复拿,已经由保险报销的部分一般只能主张差额。如果最终认定了劳动关系、走了工伤,工伤保险待遇与商业意外险可以并存,工伤医疗费与意外险医疗金不重复支付。
十一、这篇文章的结论不适用于哪些情况
第一,快递加盟网点的快递员。 快递业的"直营、加盟、众包"是产权和网络组织的分类,跟外卖的"专送、众包"不是一个维度。加盟网点自负盈亏、快递员自备工具按件计酬、不考勤的,用工主体在加盟商,认定结论要看加盟商的实际管理,不能套用本文。
第二,与平台直接签劳动合同的全职骑手。 这类本来就没有争议,按劳动合同处理即可。要注意的是别被"全职"这个词误导——平台自己定义的"全职及稳定兼职"(比如全年接单二百六十天以上),只是发放社保补贴的门槛,不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认定。
第三,纯粹的平台与商家之间的纠纷。 配送服务质量、餐损赔付、商家与平台的结算争议,属于商事合同问题,与劳动关系无关。
还有一点要说明:本文讲的"一般认定""一般不认定",是高概率的裁判倾向,不是必然结果。个案输赢,最终取决于管理事实的证据密度,以及举证责任怎么落。同一个站点、同一个公司,两个骑手的判决结果都可能不同。
附:依据与案例索引
| 依据或案例 | 要点 |
|---|---|
| 《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 | 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合同 |
| 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2条 | 三要件;工资支付凭证、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举证 |
| 人社部发〔2021〕56号 | 三分法,按用工事实认定关系;但不能用它排除符合实质要件的劳动关系 |
| 法发〔2022〕36号第7条 | 六因素;个体工商户、承揽合作协议不得规避 |
| 最高法第42批指导性案例237号 | 确立"支配性劳动管理",六因素综合判断 |
| 最高法第42批指导性案例238号 | 专送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连环转包不改变定性,按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定主体 |
| 最高法第42批指导性案例239号、240号 | 反向边界:存在管理不等于支配性劳动管理 |
| 四川省仲裁委《会议纪要(一)》第10条(2025年3月) | 确认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应"重实质、轻形式" |
| 成都中院《新就业形态用工法律指引(劳动者篇)》 | 众包一般属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专职一般属劳动关系,不论协议名称 |
| (2025)川1903民初1828号 | 巴中恩阳:七项事实齐备,认定三重从属性,确认劳动关系 |
| (2025)川20民终41号 | 资阳二审: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计件、代发、自备工具不影响 |
| (2026)川1102民初5133号 | 乐山:56号文不能用来排除符合实质要件的劳动关系 |
| (2021)川01民终493号 | 成都二审:众包自主注册,解除关系只需网上下线,不认定 |
| (2025)川1181民初4468号 | 峨眉山:接单后守规则属履约要求,非持续性强制管理 |
| (2021)川0402民初3690号 | 攀枝花:自称全职但举证不足,不认定——标签不等于结论 |
| (2021)川0191民初12088号、(2022)川0108民初17131号 | 成都高新、成华:乐跑案件,可自主参加退出,不认定 |
附:三个数字记牢
劳动仲裁时效一年;工伤认定申请一年;职业伤害保障,三十日内要求单位申请、九十日内自己申请。权利多半是被时间磨掉的,不是被对方辩掉的。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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