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办假证,为什么有的定诈骗罪,有的只定买卖证件罪
办假证的案子定什么罪,分水岭不在证有多假,而在掏钱的人有没有被骗。买方明知证件来路不正的,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通常只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量刑往往轻得多。
代办资格证、执业证、学历证明的中介生意各地都不少见。经过也大同小异:收钱、交证、被发现有假、退钱。但落到判决上,结果可能相差十倍以上——有的按诈骗罪判到十年以上,有的只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一年上下。
这种差距不是法官手松手紧,而是两条完全不同的定罪路径。走哪一条,取决于两个事实问题:出钱的人是不是被骗了,伪造的事发生在收钱之前还是之后。
本文认为,看清这条分界线,无论是找人办证的普通人、被指控的一方,还是做代办生意的经营者,都能更早判断自己站在什么位置。
一、三笔看起来一模一样的生意
先说三件真实发生过的事。
第一件在成都。一名高校的辅导员、教师,利用学生对老师的信任,对外称自己有「关系」,可以操作专升本。从 2018 年到 2020 年,前后有 12 名学生把钱交给他,盼一个本科名额。他收下的钱累计 649 万元。事情办不成,学生开始催,他拿出一份伪造的公函和一本伪造的毕业证用来拖延时间。后来学生报警,他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第二件在宜宾兴文。一名交警大队车管所的辅警,手里能接触到人口登记系统。2018 年到 2019 年间,他请托在派出所当辅警的朋友,把一批外地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录进系统,凭空生成 202 份居住证明。这些证明被拿去考摩托车驾照、办机动车入户登记,每份他向中介收 200 元到 500 元,另按每份 100 元付给经办的朋友。此后他又把这批假证明借给别人去办车辆解押。两件事加起来,他挣了 34906 元。判决结果是有期徒刑一年。
第三件在甘肃临泽。一名教育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称自己有「渠道」「资源」,为几家建筑企业办理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一共 56 本,收取办证费,从中获利 28 万元。有一家企业的 10 名员工拿着这批证书,真的在省住建部门注册成功了——因为系统里的考试合格数据是被人非法写进去的。一年多以后,省住建厅发布公告,把这批证书连同其他人的一共 482 本全部撤销。
这件事的结局出人意料: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起诉,法院却认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三件事,做的都是收钱、给证。为什么罪名和刑期差这么多?
二、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要回答这个问题,得先看两个罪名的构造。
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 266 条。它不是一个骗了人就构成的罪名,而是要求一条完整的链条: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基于这个错误认识交出财物,并且遭受损失。四个环节缺一个,这个罪就立不住。关键在第二个环节——对方得真的被骗了。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规定在刑法第 280 条第 1 款,指的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同一条第 2 款管的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第 3 款管的是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这类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这几个罪名的落脚点是国家机关对证件、印章的管理秩序,不要求有谁被骗,也不要求有谁遭受财产损失。
两个罪名保护的东西不一样。诈骗罪保护的是财产,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保护的是管理秩序。一笔收钱办证的生意里,如果掏钱的人压根就知道这证走不了正路、自己是花钱买一个便宜,那他不是被骗,而是参与了一笔非法交易。这时候,第 266 条那条陷入错误认识的链条就断了,套不上;能套上的,是第 280 条。
反过来,如果掏钱的人真以为自己买到的是正规渠道办下来的真证,那链条就是完整的,应当按诈骗罪处理。
三、法院怎么判:差别在于掏钱的人知不知道
(一)掏钱的人以为买到的是真证,就是诈骗罪
成都那位教师被判十一年,核心不在于他伪造了公函,而在于那 12 名学生以为自己买到的是一个真实的本科名额。他们交钱,是因为相信老师口中的「关系」;他们催问,是因为以为事情在办。法院认定他骗取他人 649 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认定他多次诈骗、对象又是在校学生、伪造公函和毕业证,均酌情从重处罚。
广元苍溪的一起案件更直白。被告人明知被害人之子当年高考成绩上不了本科院校,仍谎称有能力通过关系让这个孩子被录取,取得信任后收取「升学服务费」24.5 万元,被判三年十个月。量刑较轻的原因不在行为更轻,而在数额落在另一个档位:24.5 万元属数额巨大,法定刑三到十年;649 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
这两件案子说明,法院在诈骗罪上首先要审查的,是交钱的一方是不是真的被蒙在鼓里。
(二)掏钱的人自己就清楚办不出来,就不是诈骗罪
甘肃临泽那件案子把这条规则讲得最清楚。法院没有按检察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罪定罪,理由是买方一侧根本没有被骗。判决书认定:那几家企业的负责人明知不可能通过正常的考试、审批程序取得相关证书,才与办证人达成合意,双方对通过欺骗或者非法方式获取国家机关证件均系明知;他们支付的费用,是为获取「能够正常使用的真实证书」付出的代价。据此,办证人并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买方也没有产生认识错误——损失是后来证书被撤销造成的,故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只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用一句话概括:买方出钱买的是一个「能够正常使用的真实证书」,而且他自己清楚正道走不通,那他就是这笔非法交易的相对方,不是被骗的被害人。
兴文那位辅警属于同一类型的另一端。他不虚构渠道去骗谁的钱,只是利用职务便利批量生产假证明、按份收费。这个链条上没有财产被害人,只有被侵害的证件管理秩序,所以定的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一年。
(三)伪造发生在收钱之前还是之后,决定是一个罪还是两个罪
罪名定了,接下来还要处理伪造行为本身要不要单独成罪。
四川仁寿的一起案件里,两名被告人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伪造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检察机关指控了诈骗罪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法院没有数罪并罚,理由是这些伪造行为是实施诈骗的手段,与诈骗行为有牵连关系,不宜再单独定罪,应择一重罪论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但明确伪造行为要在量刑时作为从重情节考虑。该案诈骗 138 万余元,主犯被判十一年。
甘肃榆中的一起案件走向相反。被告人谎称自己是某高校建筑培训中心的「李科长」,向工地工友微信群发布考证信息并保证交钱包过,每人收 1200 元至 1800 元,让多人分头介绍工友,共骗得 592410 元。辩护人主张伪造印章与诈骗是牵连犯,法院没有采纳,理由落在时间上:伪造公司印章发生在骗取钱财之后,不是实施诈骗的手段。最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他判得比诈骗 138 万元的仁寿案还重,另一半原因是他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分界线因此可以这样记:为取财而伪造的,成立牵连,从一重处断;取财之后才伪造的,是为了掩盖、拖延、应付催款,不成立牵连,要数罪并罚。
(四)退钱的时点,比退钱的金额更值得注意
最后一件事是退钱。退得早还是退得晚,法律后果不在一个层面。
四川邻水的一起案件中,两名被告人谎称认识某局的股长、可以通过其拿到项目,还找人冒充这位股长,以需要打点关系为由骗取钱款。案发前,其中一人退还了部分款项。法院在认定数额时写明:计算诈骗犯罪数额时,应当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该案被害人共交付 13 万元,案发前退还 7200 元,最终认定诈骗数额 12.28 万元。退的还是同一笔钱,但发生在案发之前,它是从犯罪数额里扣掉的,直接影响落在哪一个量刑档。
绵阳游仙的一起案件展示了另一端:被告人案发前已归还 52 万元,案发后把剩余 24 万元全部归还,法院结合坦白、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退款的作用因此分三层:案发前退还的,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可能直接降档;案发后退还的,不改变数额和罪名,只作从宽量刑情节;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的,在数额巨大这一档仍有机会争取缓刑,但到了数额特别巨大那一档,通常不足以改变实刑的结局。
四、你可以怎么做
如果你是出钱办证的一方。先要认清一件事:如果办证时你就知道这证走不了正路,那你自己也可能站到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那一边,而不是单纯的被害人。发现办不下来或者拿到的是假证,第一时间把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对方的承诺话术固定下来,先书面催告要求退款,再考虑报案。催告和退款的记录,既是追回损失的依据,也能证明你付款时的认知状态。
如果你是被指控的一方或家属。优先核实的不是金额,而是付款方当时知不知道。付款方的聊天记录、同期其他渠道的报价、他有没有要求过证件能在官网查到,都是打掉诈骗罪的关键材料。这一点之所以排在最前面,是因为它决定的是罪名路径,而罪名路径决定的是三年以下还是十年以上。至于退款,越早越好,案发前退还的部分能从犯罪数额里直接扣除,这比事后作为从轻情节去争更有效。
如果你在做代办、教培或者咨询服务。风险的起点是承诺本身,不是履行结果。对外说出包过、内部渠道、免考、能查到这类话时,刑事风险就已经产生了;证书最后能不能办成,并不改变承诺的性质。如果业务确实涉及资质申办,把服务范围限定在材料整理、流程指引、报考辅导这些合法环节,在合同里明确不承诺结果,也不代收行政规费以外的费用。真出了纠纷,先退钱、再留痕,比先辩解更有用。
如果你是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员工拿着伪造的资格证、执业证上岗,除了员工自己的刑事风险,机构还会面临资质合规和行政处罚的连带问题。建议在入职环节对资格证件做官方渠道核验并留存核验记录。临泽那件案子值得引以为戒:那 10 名员工的证书当初真的注册成功了,一年多以后才被公告撤销——单看一次形式审查,看不出问题。
如果你是中间转手材料的人。兴文和泸水两起案件的当事人都不是伪造者本人,只是在中间环节办理、传递虚假证明并赚取差价,最终仍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实刑。经手材料的人对材料真实性负有注意义务,这一点常被低估。
附:专业延伸
(一)案号与裁判要旨
买方无认识错误,不成立诈骗类犯罪
- (2023)甘0723刑初73号(甘肃临泽):买方明知不可能通过正常考试、审批程序取得证书仍达成合意,未产生认识错误,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法院认定其「名为代办,实为买卖」。
- (2024)川1528刑初3号(四川兴文):车管所辅警办理虚假居住证明 202 份并转手用于车辆解押,获利 34906 元;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 (2022)云3301刑初26号(云南泸水):派出所辅警违规办理暂住登记凭证供机动车入户,获利 20600 余元;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十个月。
买方受骗,成立诈骗罪
- (2021)川0191刑初696号(成都高新):谎称可通过「关系」操作专升本,骗取 12 名被害人 649 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 (2024)川0824刑初201号(四川苍溪):谎称可通过关系办理本科录取,收取升学服务费 24.5 万元;数额巨大,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罪数
- (2021)川1421刑初288号(四川仁寿):伪造行驶证、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系诈骗手段,具有牵连关系,择一重以诈骗罪处断;诈骗 1389678 元,主犯十一年,从犯六年。
- (2021)甘0123刑初259号(甘肃榆中):系累犯;伪造公司印章发生在骗取钱财之后,不具牵连关系。诈骗罪十二年、伪造公司印章罪一年三个月,并罚执行十二年六个月。
案发前退款
- (2025)川1623刑初296号(四川邻水):骗取 13 万元,案发前退还 7200 元,认定犯罪数额 12.28 万元;主犯四年,从犯八个月、缓刑一年。
- (2026)川0704刑初16号(四川绵阳游仙):案发前归还 52 万元、案发后退还 24 万元,全额退赔并结合坦白、谅解、认罪认罚;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二)举证责任分配
诈骗罪的证明责任在公诉机关,须同时证明虚构事实、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财产损失四个环节;付款方是否陷入错误认识属主观认知,实践中的推定材料是沟通记录中是否要求过正规渠道与包过、报价是否明显偏离市场、是否要求核验证书。辩护方的举证空间集中于此:付款方的比价记录、对办证流程的描述、此前有无同类交易,均可用于还原其认知状态。刑法第 280 条项下则无需证明被害人的认知状态,这是两条路径在举证难度上的根本差异。
(三)裁判分歧与例外情形
- 牵连犯认定不统一:伪造作为取财手段的多从一重处断,但「手段」的判断仍落在时序与用途上,个案结论有差异。
- 「名为代办,实为买卖」的适用边界:代办、咨询的名义本身不构成抗辩,认定重心在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证件与资金的流转。
- 证件类犯罪存在未遂形态:收取费用后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办成的部分,可比照既遂部分从轻处罚。
- 跨省比较刑期须核从重情节:四川的执行标准为数额较大 5000 元、数额巨大 5 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50 万元,各地标准不同;榆中案诈骗 592410 元获刑十二年六个月重于仁寿案 138 万余元的十一年,成因即在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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